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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968 提问时间:2018-06-14 06:32:26

        2017年12月14日,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钟绵业主任做假证;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至今拒不改正错误,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

    一、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记录: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钟绵业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截访,不在青州市;当天18点30分许,钟绵业陪我到北京南站,给我网上购票到济南,送我进站;20点30分许,在北京市给我打电话。

       二、钟绵业的做证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不在青州市,不可能签名和摁手印。

     三、钟绵业是信访局截访人员,所诉事实错误,他当时都不在现场,其证据证明;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开着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警车送我们到北京南站,钟绵业网上购票,送我进站上车。钟绵业与我通话两次,在北京市,一查即清。

    四、钟绵业是公务员、党员,应该遵守国家和党的法律政策,坚持正义、实事求是;希望钟绵业同志纠正错误,写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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