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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412 提问时间:2018-06-21 05:49:15

        青州市公安局民警组织制造假证据,非法拘留我10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已经上诉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投诉到青州市纪委监委,希望尽快查清事实,严惩造假之人,还我公道!

        2017年12月14日,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钟绵业主任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至今不纠正错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一、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记录: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钟绵业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截访,不在青州市;当天18点30分许,钟绵业陪我到北京南站,给我网上购票到济南,送我进站;20点30分许,在北京市给我打电话。

            二、钟绵业和刘宁康的做证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事实是,钟绵业和刘宁康此时都是身在北京市,不在青州市,不可能签名和摁手印。             三、钟绵业和刘宁康都是截访人员,所诉事实错误,他俩当时都不在现场,其证据证明;刘宁康开着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警车送我们到北京南站,钟绵业网上购票,送我进站上车。钟绵业与我通话两次,在北京市,一查即清。

        四、魏可琛、刘清、钟绵业和刘宁康或者是公务员,或者是党员,应该知道做假证的后果,希望你们坚持正义,纠正错误,主动到纪委监委说明事实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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