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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472 提问时间:2018-06-22 19:46:39

尊敬的山东高院张甲天大法官:
     本人如实举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请求大法官能够高度重视河东法院司法腐败现象,反映事实与线索如下:
一、概况:
本人与借款人刘涛、担保人邢佰顺、刘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案号:(2015)河民初字第1731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并于2016年1月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批还款,被告偿还部分借款,2016年12月20日借款人在河东法院执行局承诺15日内偿还2万元,担保人邢佰顺承诺15日内偿还3万元,回去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准备还款,而是携带大量礼品至与借款人同村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家中寻求袒护(我岳母亲眼所见),意图达到既不履行还款责任,又可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承诺还款期限届至,我催要借款,被执行人非但不偿还借款,反而拿在河东法院当研究室主任的伙计来震慑我,说王银自在河东法院专门给法院院长写材料,能量巨大,他们不还款,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措施。因王银自与我岳母是同村,我先后两次去其家中要求他不要插手案子,王银自说借款人做生意赔了,担保人店里发生火灾,要求14万元的借款让我只要7万元算了,我没有答应。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份炮制出《申诉状》请求再审,与在执行局承诺还款日相差二十多天,试图给不法分子非法干预案件披上合法外衣。
二.李淑贞院长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程序。
河东法院2017年5月16日炮制(2017)鲁1312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以院长发现错误的名义裁定对(2015)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并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
1、当事人提出不服原判,申请再审时已明显超过上诉、申请再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河东法院没有依法予以驳回,明显违法。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原一百七十七条,调整为最新《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
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内均未上诉、未申请再审、未提请检察抗诉,服判息诉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涉案诉讼标进行再次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告终结,不存在穷尽法定程序仍不服判决的情形,当事人无权要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原审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法院院长也不能依职权提起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是否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并不能代其行使权利,不能违背法院依职权再审立法精神和法定条件。
李淑贞院长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保护被执行人的行为,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有损司法公正,对司法权威和生效判决既判力没有予以维护。
对于明显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请,意图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目的明显,李淑贞院长没有依职权和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和制止,而是以院长提起的方式帮助其突破再审申请法定期限限制,有意纵容不守诚信的当事人进入再审程序,放任不守诚信的当事人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明知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将导致执行难度增大,原告合法债权难以实现的结果,与最高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指示精神相悖。
综上,该案是典型的法院领导滥用职权,干预民事案,请求大法官高度关注并督办此案,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http://liuyan.chinacourt.org/message/view/id/174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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