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655 提问时间:2018-07-12 15:50:44

冤!冤!公道何在?
本人于18年4月29号晚10点回家图中于我村主任车辆发生碰撞,后村主任打电话叫来两辆车10多人赶到现场。先是口头威胁后命令赶到人员对我殴打趁机逃离现场,后我对象赶到现场阻止他们对我的殴打,嚣张的他们又对我对象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我和我对象为轻微伤!
1:案件发生30多天后事故科只给出具了事故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村长李光云事发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事故科对此违法行为没有追究,涉嫌包庇肇事嫌疑人。
2:村长李光云指使他人殴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第二条教唆、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重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对此没有追究!
3:公安机关71天后对我对象下大了拘留处罚3天的结论。
敢问事件的种种疑问谁给老百姓个解释!为何指使他人殴打的没有处罚而是处罚被打人?太多的疑惑,太多的不解?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法律面前怎样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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