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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328 提问时间:2018-07-20 11:29:37

曝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洪雨“目无高院,目无法律,目无纪律”故意违法,枉法裁判!

                                         控告书
      控告人:刘广兰,195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2号
法定代理人:王卓成,195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2号
委托代理人:王卓军,196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1号, 电话13953998098
被控告人,李洪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审监庭庭长.党员!张燕,王晓艳,陈忠,分别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李洪雨 张燕 王晓艳 陈忠四个被控告人的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党纪。 并纠正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716号判决。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09年5月27日在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就医期间,被告以违法暂停手术,不负责延误治疗等过错,侵权致本人残疾。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本人对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经兰山区人民法院通知,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该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作出错误裁判。2011年7月2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民一终字第716号判决未能依法纠正该错误,继续错误裁判。那时起至2017年12月7日的漫长岁月里,我从山东高院、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各级人大、纪委 一直申诉、信访;在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号召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鲁民监2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查认为,(2011)临民一终字第716号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指定临沂中院再审。这让我和家人看到了公正的曙光和希望,更加坚定相信党、相信法院的信心。2018年3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洪雨向我送达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点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的传票,庭前合议庭张燕、王晓艳成员未告知。开庭当日上午9点,出现在法官座椅上只有一个叫陈忠的法官和书记员刘亚楠,我们农民不懂法律,就听从陈忠法官指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他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主持.?双方都说同意,但陈法官就让我们签字结束庭审了。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9点—9点10分同样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陈忠法官组织我方与被告方调解,未达成协议。三天后,2018年4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李洪雨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燕、王晓艳合议庭作出的(2018)鲁1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临沂中院法官李洪雨、张燕、王晓艳、陈忠如此办案,属于“三无”:一、目无上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监2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2011)临民一终字第716号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二、目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陈忠法官不是合议庭成员,而且以独任庭进行所谓庭审绝对违法。三、目无审判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几位法官明确告知我们,没有任何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本人为此案申冤申诉将近十年,这几位法官大人欺骗我们农民,未经依法开庭径直作出判决,完全推翻山东高院已经明确判定确有错误的裁定。全国上下在总书记的领导下,推进司法改革,进行员额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李洪雨、张燕、王晓艳、陈忠四位法官大人,申诉方只见到陈法官大人,另外三位判案的李洪雨、张燕、王晓艳大人在判决书留名的是什么伟大形象我们也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到13审判庭参与审理、调查、辩论,违背法官应有的职责要求。难道这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吗?      李洪雨 张燕 王晓艳 陈忠 之所以这样违法违纪,不遵守党纪国法,公然违背(法官法),丧失职业道德,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是因为背后有腐败根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法纪,
本人强烈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纪查处临沂中院法官李洪雨、张燕、王晓艳、陈忠违法行为,同时纠正错误判决,还我公道!!!
此致                                          
受冤人 刘广兰
代理人 王卓成     
王卓军电话13953998098
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二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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