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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248 提问时间:2018-07-25 14:33:02

尊敬的张甲天大法官:    

 本人因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在执行阶段遭遇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腐败分子人为干预,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控告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渎职犯罪,本案牵涉公职人员众多,性质恶劣,系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请求张甲天大法官高度重视介入调查督办,反映事实与线索如下:

被控告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华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敬峰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徐李明

  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与被执行人同流合污,坑害当事人。
    本人与借款人刘涛、担保人邢佰顺、刘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案号:(2015)河民初字第1731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并于2016年1月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批还款,被告偿还部分借款,2016年12月20日借款人在河东法院执行局承诺15日内偿还2万元,担保人邢佰顺承诺15日内偿还3万元,回去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准备还款,而是携带大量礼品至与借款人同村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家中寻求袒护(我岳母亲眼所见),意图达到既不履行还款责任,又可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承诺还款期限届至,我催要借款,被执行人非但不偿还借款,反而拿在河东法院当研究室主任的伙计来震慑我,说王银自在河东法院专门给法院院长写材料,能量巨大,他们不还款,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措施。因王银自与我岳母是同村,我先后两次去其家中要求他不要插手案子,王银自说借款人做生意赔了,担保人店里发生火灾,要求14万元的借款让我只要7万元算了,我没有答应。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炮制出《申诉状》请求再审,与在执行局承诺还款日相差一周时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内部腐败分子试图采用违法启动再审程序,达到干预案件执行的目的。
    二.再审立案审查、裁定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冒用院长名义制作违法裁定书。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炮制(2017)鲁1312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对(2015)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并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公然违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和再审申请法定期限,裁定书声称系院长提交审委会提起再审,而本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李淑贞院长亲自求证,李院长表示其本人并未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对再审审查过程并不知情。

  1、当事人提出不服原判,申请再审时已明显超过上诉、申请再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河东法院没有依法予以驳回,明显违法。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原一百七十七条,调整为最新《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 
     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内均未上诉、未申请再审、未提请检察抗诉,服判息诉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涉案诉讼标进行再次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告终结,不存在穷尽法定程序仍不服判决的情形,当事人无权要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原审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法院院长也不能依职权提起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是否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并不能代其行使权利,不能违背法院依职权再审立法精神和法定条件。
    本案并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也不符合法院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而再审立案审查、裁定人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冒用院长名义,滥用职权充当被执行人保护伞,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蓄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不惜自黑法院形象,故意亵渎司法权威。

 4、被控告人故意违背职务宗旨,故意对抗党中央决策布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周强院长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而被控告人公然对抗党中央决策布署,无视党纪国法,故意滥用职权制造执行难,是妨碍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是在后不收手、不知止,无视党纪国法,顶风作案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本案人为干预明显,请求山东高院纪检组及各级纪委监察委介入调查。

 本人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西段偶遇李淑贞院长,本人向李院长亲自求证,李院长表示没有对本案依职权提起再审,对当事人再审审查情况并不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第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合法是立案部门的职责,院长并不负责亲自审查,请求山东高院纪检组及各级纪委监察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调查向院长转递涉案材料的证据记录和责任人。依法调查相关责任人未依法驳回再审申请,向院长转递涉案材料的目的和动机。

 请求山东高院纪检组及各级纪委监察委依法介入调查案卷是否存在院长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院长是以什么依据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在河东法院执行局承诺15日内偿还部分借款(执行局有备案),承诺还款日为2017年1月5日,《申诉书》具状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至王银自家中送礼,《申诉书》实为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执行的利用工具,担保人声称原审判决错误,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借款人声称原判错误,应当判决原告倒贴一万元给他才对(有当事人的答辩状和再审上诉状为证),如此顽劣的被执行人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非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可以顺利进入再审程序,本案人为干预痕迹明显,被控告人违纪违法、渎职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大法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此致

 

张甲天大法官

山东高院纪检组

                                     举报人:蒋太运

                                    电话:1558811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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