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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524 提问时间:2018-07-28 06:16:48

本人父亲陈福运,从来没有使用过我村村民陈福云的名字,也没有使用过陈福雲的个人印章,我家2001年1月1日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名字陈福云,印章陈福雲。合同中使用的村主任王振国的印章与他人合同的不一致。鉴证员刘爱臣印章一致为同一个印章。
本人因家庭承包权被侵害,侵害利益人宫培波和陈飞。
本人投诉起诉后,诸往镇政府提供了证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我家陈福运,宫培波,陈飞的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分别为180160-180264-180230
总页码编号为我家046~049,宫培波050~053,陈飞054~057!
合同编号不相连,页码编号相连,不符合档案存档规范,只能说明,此鉴证合同造假。
合同的承包方签名,应当是村民当事人,实际上根据笔迹比对为同一人。
承包人姓名,此合同我父亲签名为陈福云,与1984年9月30日乳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我家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书》父亲的姓名陈福运,不一致。与父亲的身份证不一致,与《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专用票据》
编号NO:1168201,乳山市诸往镇财政所2002年7月30日会计王学良标注的交款人陈福运不一致。
与2002年7月3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卡》编号048的姓名和家庭人数不符,此负担卡显示政府确认我家庭成员农村人口3人。
本人父亲从来没有使用陈福雲的私人印章,我家合同父亲印章为陈福雲!
我父亲的姓名,从村档案资料查知,从1984~2002年父亲姓名陈福运已经得到村干部公认,2001年1月1日的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我父亲姓名被鉴证员~诸往镇刘爱臣,改成了陈福雲!
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属于本村村民的,没有家庭土地承包的承包主体资格,本村村民的家庭土地承包,应当按照村总人口,平均分配给每个村民到各个家庭,即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本人家庭本村户口人口为3人,承包合同显示,我家承包田为1.02亩!
承包合同显示
宫培波本村户口为0人,承包地为6亩!目前,宫培波实际占有的家庭承包权耕地超过10亩。
陈飞家庭人口为2001年应当为4人,承包地合同书显示为10亩!
按照家庭承包合同,陈飞家家庭承包权每人2.5亩,我家0.34亩!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权应当按照人口平均分配。
机动地或其它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因为属性不同,应当分开单独颁证!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家庭土地承包,没有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发包到户。陈福东王振礼等家庭承包权同样被鉴证员刘爱臣等侵害。王振礼和陈福东两户,不存在年老无力耕种问题。
诸往镇党委政府,违反《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面对村委会侵害家庭承包权,面对经管站于海军和刘爱臣等侵害村民家庭承包权,推诿敷衍压案不办。
本人1984年的家庭土地使用权证有乳山市人民政府加盖的公章,依据《国发【1995】7号》《中办发【1997】16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办发【2014】61号》《法释【1999】15号》《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等等国务院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诸往镇政府应当责令改正,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国家信访局2015依法治国信访问题处理细则》,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地方法律法规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乳山市农业局法律负责人陶皓所讲,地方法律法规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山东省法律法规应当优先执行!
不懂法是一个问题,伪造父亲签名和私自刻盖我父亲印章,甚至老村主任王进国的印章也是伪造的!
鉴证员刘爱臣严重失职渎职或涉嫌参与伪造印章。像稻草人一样鉴证的刘爱臣丧失职业道德!
1984年承包使用权证有村负责人签名,《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村负责人要签名,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收回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诸往镇政府为什么不责令改正?
诸往镇党委政府怎么可以推诿敷衍,放任村委会乱作为呢?
2012~2017年,没有村委会的大院村,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村务财务和资产管理是缺少合法程序如何通过审计和村财务入账的!
本人家庭1984年由乳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家庭土地承包权证是否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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