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057 提问时间:2018-08-01 11:31:10

一、违反《国发【1995】7号》和《中办发【1997】16号》,2001年1月1日,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
二、没有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到户。部分家庭拥有双份家庭口粮地承包权,部分家庭丧失家庭口粮地承包权,
三、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家庭承包权合同~口粮地合同的签订,承包人签名全部由村干部代签。承包人家庭代表的印章与代签的姓名不一致,承包人的印章存在非家庭承包权中家庭成员的印章。
四、家庭承包权放弃和丧失以后,此部分家庭口粮地即变成了村集体财产~机动地。村民和村干部不得私相授受,村镇干部不应当给村民颁发超过其家庭成员数量的口粮地颁发家庭承包权证和签订家庭口粮地承包合同。
五、大院村签订的口粮地合同,缺少发包人负责人签名,缺少农户代表本人签名。缺少填写家庭成员人数,缺少家庭成员与农户代表的家庭成员关系记录说明。
没有大院村村民资格的宫培波家庭无偿获得了超过其家庭人口数量的承包权。
六、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诸往镇、乳山市农业局经管站和农业局的承包合同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合同的签订、鉴证、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承包合同的仲裁存在如下问题。
1、农业局替代林业局执法,把果园经济林林权证办成了耕地证,自留山果园林地缺少资产账册,无数村庄果园经济林砍伐一空,毁林造田无人监管。
2、农业局的没有执法资格的陶皓,替代农业局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行政执法。
3、违反刑法和基本农田管理条例,毀田造林问题,农业局放弃监管,公民举报压案不办。
4、出现家庭承包权流转出户,部分家庭拥有双份家庭承包权。
5、没有履行保护村民家庭承包权的义务。村民家庭承包权被侵害和剥夺,依据村民自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镇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农业局和林业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6、没有执行《法释【1999】15号》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事实合同,国家予以确认和保护。
7、替代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予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发放给村民,村土地资产账册缺失不予及时补正。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乳山市农业局陶皓答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集体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办法》不是法律,不予执行的答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
9、乳山市农业局从来没有执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缺少仲裁机构。
乳山市农业局经济管理站从来没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和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的法定义务。
面对,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给没有村民资格的宫培波家庭办理的违法的无效的家庭承包权证。乳山市农业局陶皓答复,乳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
10、乳山市农业局没有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拒绝履行自错自纠,更正错误的土地承包权证的义务。
11、面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权属纠纷信访案件,《法释【2005】6号》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乳山农业局和诸往镇政府,做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由于乳山市农业局陶皓没有执法资格,替代经管站执法替代林业局执法,本人要求听证后又否定属于信访事项的问题,违反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2、乳山市农村家庭承包权权属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乳山市农业局陶皓答复,乳山市农业局没有行政执法资格,乳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解决路径为零,违反了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7条和13条。
7
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13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是否一概不予受理?如何完善信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使信访群众不会在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是否受理,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信访人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乳山农业局和农业局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纠正错误的家庭承包权证的问题,属于乱作为不作为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