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390 提问时间:2018-08-06 09:57:46

2018年6月20日,山东菏泽 职业学院校方安排在校生到南方扬州冰箱厂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跟岗实习,至9月30日结束,每天工作至少12小时。名为实习,工作内容跟暑假工毫无区别,校长还扬言,敢跑就开除!

跟厂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上并没有写明具体工作时间,签协议之前跟老师反应,得到的回复是,“都是签一样的,签就行了。”没有跟厂方进行协商。

工厂有免费包车服务,来接收实习生,但是,校方不光用着工厂提供的大巴车,还给每位乘车同学收取了200元的车费,之后又改为180元,某些学生向校方讨要收据发票,都被拒绝。(钱先交由小组长,再由小组长交给班长,再由班长交给老师,并没有直接向老师转账的记录)

学校曾召开过集体会议,声明实习期间会给学生半个月的体能缓冲期,可学生到工厂之后,前一个星期就每天十一个小时工作,之后开始早上七点四十五上班,晚上七点五十以后打卡下班,每天流水线工作12个小时一直不停,就连上厕所喝水的时间都怕掉线,一旦掉线就会被考核,很多学生已经吃不消,中暑,发烧,毛囊炎,荨麻疹……而且厂区的工作环境已经导致多位同学受伤!

找线上班长请假不给,态度非常强硬的说:“必须有某某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和病历,不然别想,这是规矩”。

根据(教职成【2016】3号)文件,此实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 协议文本须由学校、工厂各持一份;签的协议都不给学生。而且三方协议总共只打印了三份,是集体署名的形式签的名!

第十三条第二条规定 协议内容需包含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保障等。协议上连具体的工作时间都不写。

第十五条第六条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或有偿代理机构安排和管理学生工作;在实习工程中给我们“协调”的有位姓李的人,我们也不知道是老师还是你什么人。(曾经有同学问过老师,老师回答说不知道,让自己去问她。)

第十六条第三条规定 除向有关部门备案的相关实习安排外,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请问学校是备案的每天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45点到晚上21:00吗?还是备案了生产班长让加班就必须加班了?(注:7:45—21:00是平常上班时间,不包括加班!曾经有同学晚上加班到23:30才回到宿舍)我们向教育局打电话,教育局让我们问学校,问学校老师又让我们问教育局!

劳动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协议上都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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