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临沂河东法院王银自等人司法腐败窝案、曝光法院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 尊敬的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大法官: 反映人因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在执行阶段遭遇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腐败分子非法干预,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控告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渎职犯罪,本案牵涉公职人员众多,性质恶劣,系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请求山东高院张甲天书记、院长高度重视介入调查督办,举报反映事实与线索如下: 被控告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 华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敬峰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徐李明 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与被执行人同流合污,坑害当事人。 反映人与借款人刘涛、担保人邢佰顺、刘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案号:(2015)河民初字第1731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并于2016年1月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批还款,被告偿还部分借款,2016年12月20日借款人在河东法院执行局承诺15日内偿还2万元,担保人邢佰顺承诺15日内偿还3万元,回去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准备还款,而是携带大量礼品至与借款人同村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银自家中寻求袒护(我岳母亲眼所见),意图达到既不履行还款责任,又可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承诺还款期限届至,我催要借款,被执行人非但不偿还借款,反而拿在河东法院当研究室主任的伙计来震慑我,说王银自在河东法院专门给法院院长写材料,能量巨大,他们不还款,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措施。因王银自与我岳母是同村,我先后两次去其家中要求他不要插手案子,王银自说借款人做生意赔了,担保人店里发生火灾,要求14万元的借款让我只要7万元算了,我没有答应。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炮制出《申诉状》请求再审,与在执行局承诺还款日1月5日相差一周时间,再审程序沦为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内部腐败分子勾结老赖干预执行的利用工具。 二.再审立案审查、裁定人员故意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故意适用已废止的法律规定,故意冒用院长名义制作违法裁定书,对抗最高人民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指示精神。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诉书》及(2017)鲁1312民监16号 民事裁定书可以证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人员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八条规定的申诉受理和审查方式裁定再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述法律规定已被国家立法机关明令废止: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于1991年4月9日废止,现生效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次修正)。 《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正,以申请再审替代申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权利的路径是:不服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后,或者进入再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及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和充分的证据,被执行人明知自身不守诚信的行为无法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和检查抗诉程序审查,为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通过关系,故意绕过现行法律规定,勾结河东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以三十年前颂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方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可以不受申请再审法定条件和期限限制,可以不提供足以证实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证据,可以由院长以职权干预的形式进入再审程序。 三、被控告人违反办案纪律和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及滥用职权责任。 1、办案人员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显违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④条,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而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以及庭审阶段,均未提交任何可以支持其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 当事人进入再审程序是通过出尔反尔、对曾认可的事实又反悔的方式并经王银自违法操纵的方式进入再审程序,目的是逃避执行。 3、院长发现程序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原一百七十七条,调整为最新《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 原审判决及《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内均未上诉、未申请再审、未提请检察抗诉,服判息诉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涉案诉讼标进行再次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告终结,不存在穷尽法定程序仍不服判决的情形,不具备法院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 4、本人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西段偶遇李淑贞院长,本人向李院长亲自求证,李院长表示没有对本案依职权提起再审,对当事人再审审查情况并不知情。 综上,本案实际为王银自与被执行人同流合污,以预谋坑害当事人 合法权益为目的违法程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被控告人涉嫌违纪违法及渎职犯罪,应依法严惩。 http://liuyan.chinacourt.org/message/view/id/17463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依法调查涉案人员转递案件及过问案件记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逐层抽丝剥茧,深挖老赖背后的保护伞,清除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
附:相关证据及材料、 反映人:蒋太运 电话:1558811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