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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103 提问时间:2018-08-16 21:05:11

举报教师婚外生子

姜秀艳是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益海小学教师。2014年4月29日牟平计生局作出1号征收告知书,于4月30日送达姜秀艳,告知姜秀艳根据2014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拟对其按照2008年实际收入31104.40元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2014年5月27日牟平区卫计局作出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姜秀艳征收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姜秀艳不服,2014年9月16日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2014)烟牟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姜秀艳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15)牟行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牟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被执行人姜秀艳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执行费用1766.3元,共计126183.9元交至本院。牟平区人民法院 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鲁0612行审12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姜秀艳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执行费用1766元,共计126183.60元交至本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0612执807号征收纠纷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将姜秀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0612执807-1号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秀艳的银行存款126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部门:中级法院 编号:854414 时间:2018-06-17 21:23 首次提问
什么时候结案?
(2016)鲁0612执807-1号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在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申诉,什么时候结案?
【中级法院】 第1次回复:2018-07-09 10:25
您好,据牟平法院回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目前,我院向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释了该法律规定,通知其取回相关材料.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被执行人 现在已经超出申请再审的期限,
姜秀艳婚外生子情节恶劣,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希望教育部门对她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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