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政府和乳山市农业局,给没有村民资格的外村村民宫培波颁发了家庭承包权证,即出现外村村民无偿获得家庭承包权的情况。 乳山市农业局答复,土地确权的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农业局和诸往镇政府无权纠正错误的家庭承包权证! 依据《农业部令第三十三号》第二十条。 依据《威政发【2006】27号》 依据《村民自治法》 诸往镇党委政府和乳山市农业局有责任和义务纠正错误的行政执法,纠正错误的家庭承包权证。 依据《鲁高法【2008】243号》《法释【2005】6号》对于政府违法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的纠纷案件或错误,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杜青林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至今没有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有的地方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存在着政策执行、延包操作、土地流转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土地承包工作,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一)切实做好土地延包扫尾和完善工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凡是尚未进行延包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延包,确保不留死角。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工作完成后,要坚决落实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今后,除了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点工程征用等特殊情况而失去土地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可在承包期内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外,一律不准擅自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两田制”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依法、稳妥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两田制”的清理整顿,推动“两田制”向“均田制”平稳过渡。对于“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别按人口平均承包的“两田制”,要稳定原有的承包关系,取消土地承包费,并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在稳定“口粮田”的基础上,单独对“责任田”或“经济田”进行调整;对于所有土地全部按投标方式实行“两田制”且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不均衡的,要进行全面调整。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权合理流转。要切实维护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搞好协调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土地流转的登记管理、中介服务和检查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流转服务组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健全土地流转档案。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要按照市里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要求,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土地承包无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合同发放不到位、日常管理无制度等问题。要逐步推行土地承包微机化管理,使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工作。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一致性,近期,省里正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省里有关规定出台以前,暂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利用这段时间,抓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前的摸底调查等基础工作,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发、换发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各级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要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合同调解和仲裁机构,搞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延包30年政策落实不到位、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乱圈滥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监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特别对涉及农村土地的信访案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核实,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要性,以对广大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继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搞好业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