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7行终169号,回避查清的事实,栽赃陷害,枉法裁判。 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城公(北)行罚决字【2017】1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事实是与本人无关;本人不服上诉的是“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17】10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上述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事实是本人从来就没有见过,肯定与本人无关;青州市公安局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公开出示? 三、2018 年8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证据,宣布的审判长是王副院长;8月15日的判决书审判长是闫东,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程序合法吗?本次法庭调查,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主任钟绵业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全部回避不采信,法官全部凭主观推断判案! 在此,请求记者同志调查报道,本人提供判决书原件;依法治国?呸,继续糊弄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