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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366 提问时间:2018-08-24 15:10:59

乳山市农业局副局长冷振藤,拒不受理违法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恶意乱作为不作为。《鲁高法【2008】2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全部承包权重新发包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威海,几乎全部村庄违法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过。因为农业局拒不执行执行仲裁法,缺少仲裁机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的~收回全部承包权重新发包引起的纠纷案件,农业局不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导致解决路径为零。
事件:乳山市农业局支持指导村镇干部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没有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发包到户。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家庭承包权的口粮地合同,缺少发包方签名,缺少承包方签名,承包方印章与姓名不符,印章非本家庭成员的。导致无数家庭拥有双份家庭承包权,无数家庭失去家庭承包权,没有村民资格的宫培波无偿获得家庭承包权并颁发了家庭承包权证!本人家庭承包权被侵害,乳山市农业局违反《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违反《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没有履行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纠纷仲裁的义务,至今没有设立仲裁机构,几十年没有履行仲裁合同纠纷的法定职责。
违反《国信发【2017.19】号》5,13!有权处理机关~乳山农业局拒绝履行依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定义务。应当受理土地承包投诉,乳山市农业局拒绝受理。并违反《鲁政办发【2014】43号》剥夺信访权听证权。
《威政办发【2006】27号》明确规定农业局和监察部门作为违法土地承包的监察主体,乳山市农业局无视党纪国法,拒绝依法履职。监察局则面对网上举报,不闻不问。
涉及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问题,本人到乳山市信访局反映,2018年8月24日11时,信访局答复,农业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属于违纪,您到纪委投诉,我们不予受理。本人质疑,信访局工作人员答复,农业局违法行政不予受理信访事项,您找农业局,您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然而,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信访事项受理问题,乳山市信访局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定职责。
难道乳山市农业局明着违法乱纪,信访局和监察局都不能管不敢管吗?
《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决策,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拒不办理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投诉请求,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投诉请求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信访群众、信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按规定接待处理信访事项、落实包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者因信访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负面舆论过度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
(八)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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