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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462 提问时间:2018-08-26 06:52:41

    2018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7行终169号,回避庭审查清的事实,采信假证据,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城公(北)行罚决字【2017】1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纯属假证据,本人不知情,必须公开;本人不服上诉的是“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17】10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上述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纯属假证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和青州市公安局从来就没有给我看过,必须公开!

         三、2018 年8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证据,宣布的审判长是王副院长;8月15日的判决书审判长是闫东,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本次法庭调查,青州市公安局当庭承认,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主任钟绵业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全部回避不采信,法官全部凭主观推断判案!

       在此,请求记者同志调查报道,事实胜于雄辩,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希望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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