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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和乳山市农业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听取了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情况的报告》,《农办经【2013】2号》至今没有设立仲裁机构,威海市和乳山市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支持90%以上的村庄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因此引起的纠纷案件,《鲁高法【2008】24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处理。
国务院令、农业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等多部门发布规定,要求依法设立仲裁机构,威海市和乳山市农业局把党纪国法当儿戏,至今没有设立!没有仲裁机构,没法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和无效合同认定,法院没有管辖权。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承包管理条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243号》规定,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法院无权做无效合同认定,仲裁机构没有,政府无法进行无效合同认定,导致解决路径为零。
【一】《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2013-09-26 19:03   中国山东网(济南)
  中国山东网9月26日
  (见习记者 张晓黎) 9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听取了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农民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除了向法院诉讼外,还可以免费到农业部门申请仲裁。
  报告指出,全省各级各部门逐步完善“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用调解仲裁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仲裁机构能力建设还比较弱,有些仲裁委员会虽然成立,但还不能开展仲裁活动,仲裁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仲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报告指出,要在年内涉农县(市、区)全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要设立。省内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仲裁员培训和调解仲裁规范化示范行动,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轮训一遍,并且每年安排10个县(市、区)开展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经[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根据《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 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 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 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 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工作经 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七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 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 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 大会。
 第九条 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 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 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 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 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 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 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 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调解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 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 得法人资格。 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 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 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 定专门电话号码,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范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 案件接收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
第十六条 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 件受理场所进行公示。根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的仲裁员变动情况,仲裁办 及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 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 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 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范围 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 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 仲裁办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及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 聘或除名仲裁员名单,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规范运用仲裁文书。对仲裁文书实 行严格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根据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 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查验“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据等,对其进 行登记和制作证据清单、证人情况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 的,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口头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 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工作人员登记并出具回执。 仲裁办接收邮寄、他人代交的“仲裁申请书”,工作人员应及时对仲裁申请 书及相关资料、代交人身份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向代交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仲裁申请材料不 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补充齐全。 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仲裁立案审 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审批。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 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 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 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人 并送达相关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办指定专人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仲裁办提交答辩书。仲裁办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 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书面答辩有困难的,由被 申请人口述,仲裁办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仲裁答辩书”,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被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工作人员填写“证人情况”表。 仲裁办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 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办审核当事人提交的 “授权委托书”,查验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查验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指派证明;受委托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查验法律工作证。 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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