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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674 提问时间:2018-09-04 19:46:59

《朱朱侠帮办》公众号一直以正能量报道为主,以为民发声、为司机发声、为交通部门发声、为正义发声、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为己任。

2018年的一天,我的生活被打破了,我接了个求助电话,司机师傅关注了《朱朱侠帮办》,找到了我,当我们见面的时候,两位七尺男儿泪眼婆娑向我倾述,也许同为底层人的我,共鸣了,中午吃饭的钱也是我提前预支下月的了,我上有七十老母,下有上学孩儿,这点工资少的可怜。我现在是“人怕出名,猪怕壮”,既然司机师傅带着“设备”有求于我,只要是对的,我自费帮着代理案件。这回当蓝军,来和红军对抗一下,提高红军的战斗力。

今天当事人收到了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寄出的《证据提取告知书》,啥叫《证据提取告知书》?无案号还对外送达?从事执法工作这些年,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文书,是独创?是显摆?我想都不是,应该是哪样?到底是那样.

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对外送达的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26条规定的表述是《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首先是作出处理决定而后告知送达。但该告知书所载语言既不是公文语言又不是法律语言,这个文书到底算啥?摘录全文如下:         

                证据提取告知书

昌邑市昊洋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一案,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车辆鲁G-L6507/V528M挂(黄)所运输的货物先行登记保存,现调查取证已结束,从告知书寄出之日起可以到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违章办办理提取所扣留证据的相关手续,特此告知。

评析一下,《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的是车,但《证据提取告知书》是所运输的货物先行登记保存。这就矛盾了?你既然对货物进行保存应对被保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的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

“你单位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一案”也就是说有许可超许可了,这就要看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允许经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哪一类了?“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应当调查清楚以下问题:

 1、事实认定问题,被保存货物属不属于危险货物?具体名称是啥?在不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不在,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

2、证据的取得问题,是适用于抽样取证还是适用于《证据登记保存》,这里面学问大了去了。

3、“从告知书寄出之日起”?但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收到之日起。、

  4、《证据提取告知书》不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文书》之中,理由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2017)》科目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与文书实务》第七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应用》第六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第(四)小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5、《证据提取告知书》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东营垦利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路还很长而且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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