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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067 提问时间:2018-09-24 08:44:35

      2018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7行终169号,罔顾查清的事实,采信假证据,枉法裁判。

         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城公(北)行罚决字【2017】1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事实是与本人无关,何其荒唐!简直就是玩忽职守!本人不服上诉的是“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17】10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上述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事实是青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根本就没有【训诫书】,肯定与本人无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采信?

         三、2018 年8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证据,宣布的审判长是王副院长;8月15日的判决书审判长是闫东,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程序违法。本次法庭调查,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主任钟绵业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全部回避不采信,法官全部凭主观推断判案!

      四、青州市公安局【询问笔录】造假,有询问时的录音录像为证;青州市公安局拒不提供,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要求提供?一查就请,请调查。

       全面依法治国,人心所向;法院枉法裁判,背道而驰!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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