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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712 提问时间:2018-10-05 06:43:03

     我1987年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分配到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局工作。1990年3月调到青州市农业局,分配到种子站工作,是农业局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农艺师。2002年,青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区分农业局事业编制,没有把我随同种子站一起收回农业局;以青州市种子总公司改制之名非法侵占我的农业局事业编制,权权交易,安置给了关系户;把我一脚踢出,不给我安置工作,不给我发工资,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青州市农业局种子站至今没有改制!2017年中共十九大前后,青州市农业局派人到寒亭等地调查,已经调查清楚,事实确实如此;青州市人民政府就是不管!

        多年来,我多次信访、上访,青州市人民政府置之不理,伙同农业局编造假证据欺骗上级部门。青州市人民政府强权暴政,强取豪夺,权权交易,违法违纪;胡作为、乱作为,把我列为“访民”,工作生活和出行乘车受限制;青州市农业局长期把我非法看管和软禁;青州市公安局非法截访,安排警察组织制造假证据拘留我十日;我起诉到法院,青州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预司法,致使一审、二审败诉,制造冤假错案!

        一、     假借考试之名,权权交易。

       2002年,青州市人民政府不区分农业局事业编制,不收回原农业局种子站人员;违反国家政策从青州市种子总公司考试招录农业局种子站人员五名,十人参加考试三人并列第六,没有农业局事业编制的年轻人本来就没有资格进入农业局反而被录取,有农业局事业编制的老农艺师被抛弃。参加考试的十人:商静、房国圣、陈海光、李光伟、郭军庭、王国琨、耿凤玺、刘汇、刘红莲、苏红英;录取人员:陈海光、李光伟、郭军庭、刘汇、苏红英;并列第六名:商静(农艺师)、房国圣(农艺师)、王国琨。

         二、编造假证据,欺骗潍坊市信访局;潍坊市信访局做出了“潍政信复核字【2009】10号信访复核意见书”,至今没有撤销。

       (一)、青州市人民政府和农业局编造的假证据主要有:

      1、所谓安置职工的青州市田丰种业有限公司手续两份:一份是国家工商局网上公开的,一份是提供给信访部门的假手续。

      2、编造合同、假冒我的签名:在一份同青州市田丰种业有限公司【33300元】股份转让合同上签上了我的名字,实际上我没有签过名字也不知情。

     3、我是农业局的事业编制,不是青州市种子总公司的事业编制。

      (二)、潍坊市信访局知假造假,出具了“潍政信复核字【2009】10号信访复核意见书”;多次提供证据材料、多次要求改正错误,潍坊市信访局置之不理,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撤销!

         三、青州市公安局组织制造假证据,非法拘留我十日。

2017年12月14日,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公务员钟绵业主任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青州市公安局作出青【公】行罚决字【2017】109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拘留我十日:

       (一)、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钟绵业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截访,不在青州市。

       (二)、钟绵业和刘宁康的作证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事实是他们此时都是身在北京市,不在青州市,不可能签字和摁手印。

       (三)、2018年8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证据质证,青州市公安局当庭承认:

        1、钟绵业和刘宁康不在青州市,两人的证据是传真件;但是,青州市公安局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否认了此说。

       2、钟绵业没有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是青州市政法委和信访局安排的,毫无疑问【受案登记表】造假。

       (四)、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询问笔录】造假,不是如实记录我的回答,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思记录,根据他们的需要乱写一气,基本都不是我的原意;在我要求下做了部分纠正。办案民警节选修改了我的【询问笔录】,提交给了法院,证据存疑;有当时询问时的录音录像为证,青州市公安局拒不提供,请调查。

         四、青州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预司法,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一)、2018年4月11日,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建华应当调查而不调查,一边倒采信青州市公安局的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且不仅仅是质证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庭审时陪审员张同杰、书记员房国媛,行政判决书换成了陪审员郭庆滨、书记员张国伟。2018年5月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781行初30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二)、2018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7行终169号,回避庭审查清的事实,采信假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凭主观推断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1、不知是笔误还是有意为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城公(北)行罚决字【2017】1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与本案无关,何其荒唐!简直就是玩忽职守!

         2、2018年8月7日,庭审前调查证据,宣布的审判长是王副院长;8月15日的判决书审判长是闫东,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法庭录音录像为证,请调查。

       3、2018年8月7日,庭审前调查证据,青州市公安局事实上承认证据造假,有录音录像为证,请调查。

        我多次投诉到潍坊市纪委监委、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信访局、青州市纪委监委、青州市公安局和青州市信访局等单位,至今都是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请新闻媒体记者同志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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