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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677 提问时间:2018-10-09 11:14:59

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在办理业务中通常仰仗银行的诚信让客户签定多本空白合同,甚至夹带不同的空白合同让客户签。一般客户基于对银行的高度信任,会签字盖章,或者说你必须要这样做可以,否则不能和你做业务。这样银行工作人员回去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风控来炮制两个合同,一个会发还给你的,一个是私下备用的,一旦有问题就会把炮制的合同拿出来。具体为如下:
1、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在放贷业务中通过隐瞒、欺骗、伪造手段制定阴阳合同,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保证人针对同笔贷款业务,签订两份数额相同的保证合同,一份为保证合同,一份为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10月29日骗取我公司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我公司因同威海银行德州开发区支行一同考察发现人去楼空后不同意担保,威海银行使用骗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继续放款,这么做肯定会有利益在里面】
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行长姬刚违规使用印鉴,在不担任法人期间,未经授权签署合同。【两个一天的合同,一个是使用的原行长于建刚印鉴,一个使用的是非行长的姬刚印鉴】
3,威海银行德州开发区支行行长胡寿星多次考察贷款人,明知工厂已经关门,被多家法院查封,再严重不符合风控风险下,碍于私人关系继续放款。【我公司保留相关违规证明录音】
4,我公司向威海银行德州分行行长姬刚当面举报时,姬刚本人承认是他同意的,他签署合同是经过原法人代表授权同意的。我们要求对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进行司法鉴定,但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却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
更详细的资料请联系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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