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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213 提问时间:2018-10-28 22:26:33

威海市高区企业~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辞退职工导致本人失业。企业没有履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威海市人社局歪曲执行失业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安排和支持高区人社局直接剥夺本人的失业保险权益。并且威海市人社局支持高区人社局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人社部令第13号,应当行政部门处理而不予处理,不予受理不予听证。
【一】2014年山东弘理建设监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二】威海市人社局违反《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没有履行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企业不知道主动辞退职工的法定职责义务。
【三】威海市人社局歪曲执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由于人社局失职渎职没有宣传落实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导致企业没有履行辞退职工的法定义务。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失职渎职导致违反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

县级人社局应当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赔偿职工损失。《山东省的失业保险规定》与国家《失业保险条例》不一致的应当以上违法为准。即由于人社局和企业的原因导致侵害企业下岗职工失业权益的,县级人社局要负责处理解决而不是剥夺下岗职工失业保险权益。

【四】威海市人社局违反《法研【2011】31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威海市人社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五】威海市人社局违反《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规则》》六,新的诉求,新的理由,就应当按照新的信访事项重新受理。

信访人对于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信访工作乱作为问题进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违法必究重新处理而不是不予受理不予听证。

【六】威海人社局违反《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规则》》7和13,属于社会保障局法定职责的属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信访事项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义不容辞的必须处理的法定职责,而不是推诿敷衍压案不办。

【七】威海人社局违反《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不予受理不予听证。

威海市人社局支持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又不予听证。属于威海市人社局纵容包庇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

综上所述:非下岗职工原因导致下岗职工丧失或延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县级人社局应当及时调查登记处理。县级人社局无权直接剥夺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下岗职工投诉县级人社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信访事项进行投诉时,威海市人社局应当责令下级县级人社局违法必究而不是断章取义歪曲执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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