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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195 提问时间:2018-11-14 22:17:38

山东省高院张甲天院长:您好

我叫兰吉峰,电话15266236020 ,现住青岛即墨区通济街道八里庄一村,原青岛即墨区法院审判员,现在我向您反映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胡绪庆蒋涛等人引用非法证据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给城阳土地局和利益集团当保护伞,把城阳土地局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土地出让金损失强加在我的头上,使我给他们当了替罪羊。下面我把我的执行过程、城阳土地局的出让和转让过程简要的说一下,让领导们看一看到底是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我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2002年我因执行一块363亩的晒盐用途使用权土地(见证据),依法委托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3万余元,拍卖价为80万元。被竞买人刘光淑(青岛即墨广大特征油品厂)竞得。2003年9月我依法向青岛城阳区土地局发协助过户通知书,这就是我的执行过程。至于后期、土地局如何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局如何出让?如何改变土地用途?都与即墨法院的执行无关。

城阳土地局在出让时,擅自将晒盐用途改为建设用途,容积率增加到30.6。(见证据,即墨法院执行时,地上只有一幢157平米的二层小楼,附属物是晒盐池,容积率几乎为零)。土地局在收取出让金时,应按照(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按照此规定城阳土地局应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土地局不但没评估,反而还捏造出一个子虚乌有的标定地价——所谓的30000元/亩的标定地价,并按照1992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按照标定地价40%的比例收取12000元/亩的出让金,共计收取437万元” 2004年8月18日竞买人刘光淑得到土地证,第二天也就是8月20日在分文未投资欠缴税款100余万元的情况下,在土地局的眼皮子底下以1089万元倒卖给即墨农机公司。这块地在国家手里只值437万元,到个人手里就值1089万元。狂赚652万元用于分肥 。

刘光淑在转让(倒卖)时,特意委托青岛中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23日对该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560余万元.(见评估报告),依据这个评估报告和《<2001 >15号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城阳土地局涉嫌给国家造成损失3000多万元,城阳土地局却只收437万元。

这就是城阳土地局与利益集团相勾结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攫取国家利益的罪证。

城阳土地局为了逃避打击,向城阳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见证据),《该情况说明》证明土地局是按照1992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按标定地价的40%的比例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事实。明显的违反上位法。城阳法院对该证据未进行甄别就加以采用,认为土地局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合法有效,就是在这种错误观点的指导下,违规强行认定即墨法院我委托的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判我滥用职权罪!!!

为了证明我有罪,为了证明即墨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青岛中院又于2009年6月8日委托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公司委托进行评估,山东正诚的评估是出让的评估,是建设用地的评估,评估价是1526万元。据此,2010年8月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以我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为由,判我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损失500余万元,判我一年六个月徒刑。

出狱后我先后向青岛中院、省高院申诉,由于我的观点不是很明确,证据不充足,均被驳回。现在我有新的证据、新的观点足以推翻原判决。下面针对城阳法院的错误观点简要的批驳一下 以证明城阳土地局违规收取出让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事实。批驳如下:

一、城阳法院认为即墨法院我的执行是出让的观点、法院的执行案款是出让金的观点是错误的。即墨法院对晒盐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不能当成是对建设用途使用权的执行,即墨法院的执行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5条:“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年限”的规定。依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项:“补交出让金” 的规定。即墨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是没有问题的。到现在为止国家就没制定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要代替土地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都是规定的补缴。

二、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对辽宁省高院的答复——《最高法院判例//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不动产的评估资质?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三、城阳土地局按标定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说明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伪证。

城阳土地局以规范城阳土地局1994、1995两个年度的在出让时收取出让金最低价的《<青城土字>7号文件》(见证据)来冒充标定地价,是伪证,因为标定地价每隔两年是要公布的,城阳土地局、物价局至今就没有制作和公布一个标定地价!!!该标定地价是子虚乌有的,是没有事实(文件)支持的;城阳土地局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违反了上位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青岛中院委托的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评估、是失真的、不公正的评估,是受青岛中院错误观点影响的评估,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如下:

山东正诚的评估报告结论是1526.83万元,平均是4.2万元/亩,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师石焕平更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把资格证书号写错(见证据),所以该评估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时的市场价是:即墨大桥盐场50年的租赁价不到2000元/亩(见即墨区政府企业改制会议纪要)流亭街道办10000亩建设用途的价格是10000元/亩(见证据),青岛东风盐场的建设用地是18000元/亩

五、城阳法院以我执行后期发生的受让人与即墨农机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为证据,受让人赚取652万元的利润为参考指控我给国家造成损失500余万元是错误的。

六、受让人在转让(倒卖)时,土地证还没有下来,就于2004年8月16日——23日委托青岛中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560余万元.(见评估报告),依据这个评估报告和《<2001 >15号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城阳土地局涉嫌给国家造成损失3000多万元,城阳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收集该证据。客观上给权钱交易分子当了保护伞。

七、城阳法院的法官对土地局出具的假证,未加以甄别,就加以采信,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依据《刑诉法》242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案应予重审。

综上,以上观点和证据足以证明我无罪,是城阳土地局违规收取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3000余万元的损失。不能把土地局的违规行为强加在我的头上。望领导指示城阳法院依法给我再审,还我清白。

此致敬礼!

兰吉峰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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