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323 提问时间:2018-11-15 04:40:00

我的最新申诉材料——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胡绪庆、蒋涛等人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给权钱交易分子当保护伞,致使国家利益遭到严重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兰吉峰,现依据《法院组织法》13条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您反映问题。

2002年我在即墨市法院任审判员时,执行原青岛建新盐化厂一块363亩的国有划拨土地,该宗土地证是建新盐化厂主动给法院表示以地抵债,即墨法院以190万元拍卖数次均流拍(证据1),即墨法院遂委托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以土地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用途和面积进行评估(证据2),评估价是53万余元,拍卖价是80万元,被竞买人刘光淑竞得,2003年10月27日我依据青岛中院王书亭的指示,向城阳土地局下发了协助过户通知。这就是我的执行过程,至于后来城阳土地局如何过户?如何收取出让金本人一概不知。

2003年12月7日城阳土地局与竞买人刘光淑所属企业青岛即墨光大特种油品产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和容积率,使用用途由晒盐改为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成30.6(即墨法院执行时,该宗土地上只有一幢157平米二层楼,附属物是复晒区,容积率几乎为零)城阳土地局没有按照国务院(2001)15号文件《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使用制度>第二款的规定“……凡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城阳土地局并没有照此办理,没有进行评估,为了掩盖其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罪恶面目,故意把规范1994、1995两个年度城阳土地局出让最低价的城阳区土地局青城土字<1994> 7号文件《关于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近期地价管理意见》(下称城阳土地局文件)规定的最低不得低于30000元/亩的出让最低价(证据3、下称城阳土地局文件)冒充为标定地价;并向城阳法院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见证据4)。该说明并未说清楚是哪一年的标定地价?是那几个法定部门制定的标定地价?是否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社会公布?该说明只是土地局自己证明自己收费正确,并无文件和法律依据的支持。违背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家计委1995年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6条的规定。标定地价应该是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价格或者是一个某一标准地块的评估价格。所以,城阳土地局自己证明自己收费正确的“情况说明”是没有文件支持和法律依据的。

城阳土地局没有按照(2001)15号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收取出让金,却按照1992年 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收取437万元的出让金。依据城阳土地局1994第7号《城阳土地局文件》的规定,城阳土地局应收1089万元的出让金,却只收437万元,少收652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2004年8月18日竞买人刘光淑得到土地证,一天后,也就是同年8月20日就在分文未投资、欠缴税款100多万元情况下、在土地局的“监管”之下把该宗土地使用权以1089万元转让给即墨市富田农机公司(见证据—转让合同),违背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这块地在城阳土地局手里仅值437万元,而时隔一天到个人手中就卖出1089万元,狂赚652万元用于分肥,

2009年6月青岛中院又重新委托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公司 对该地作出出让的评估。评估价是1526万元,扣出40%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地价是916万元。

2010年8月城阳法院以我委托的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土地评估资质为由,判决我犯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500余万元的损失为由,判我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城阳法院法官胡绪庆、蒋涛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城阳土地局的虚假证据,对我的有利的理由不予理会,草率的判我有期徒刑。

下面我就城阳法院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证据做一说明和驳斥。

一、依据最高法院对辽宁省高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不动产的评估资质?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规定精神。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21条的规定,青岛海华资产评估公司有权评估土地使用权,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因为它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的,2002年左右,流亭街道办事处10000亩的建设用途出让金价价格是不到10000元/亩(见证据),东风盐场的建设用途出让金价格是18000元/亩,即墨大桥盐场的晒用途的50年租赁费不到2000元/亩,都没人要。即墨法院的拍卖价2200元/亩+城阳土地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2000元/亩是14200元/亩,高于当时的刘婷婷街道的市场价。

《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的规定。

二、判决书书证4——城阳土地局的情况说明是假证。理由如下:

到目前为止,城阳土地局、发改局就没有制作、公布一个标定地价。那来的标定地价之说?土地局为了掩盖其罪行,故意把土地局在协议出让时土地局负责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价30000元/亩,冒充为标定地价,掩盖其低价出让的罪行,

城阳土地局收取的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2001)15号文的规定计算。根据刘光淑为了转让给农机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政府还没有下发土地证)委托青岛中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见证据)是3560多万元,城阳土地局涉嫌造成损失3000多万元。从该评估的委托时间就可以看出土地局与利益集团相勾结的丑恶面目昭然若揭。

三、山东正诚的评估是错误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理由如下

该报告违反了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6、2.1.4的规定明显的偏离了当时的市场价格,熟悉当时市场价的人都知道,当时的商品房价是每平米500元左右,该报告违反了国土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明显的偏离当时的市场价格。该评估报告是4.2万元/亩。

山东正诚的评估报告是不规范、错误的,违反了国家土地局《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把资格证书号写错,为逃避责任埋下伏笔,该评估报告既然是以2002年3月5日为基准日,为何要扣除发生在2004年6月、8月份发生的竞买人交的所谓的40%的出让金437万元(见证据,刘光淑的缴款时间违背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显然是受委托方的蛊惑和压力,所以说该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城阳法院的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我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收受贿赂,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造成错判的主要原因是城阳法院的法官不熟悉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法律法规、违反审判程序,对城阳土地局、青岛中院提供的所谓证据不加以审查,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针对我一个人制定的的,为何只追究我一个人的责任?假如我真的犯罪,为何不追究我的分管领导、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责任?难道长生生物的犯罪,国家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错误的?难道城阳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发现土地局提供的证据是伪证假证、青岛中院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当时的市场价格,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没有发现,不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吗?

现在城阳法院以山东高院的《涉诉涉访终结告知书》为由,堵塞我向最高法院远程视频的权利,最高院法官今年六月约我九月份继续视频,城阳法院立案二庭孙莲杰庭长(女)就是不给预约视频,我同他说省高院、市中院、城阳法院可以不给我申诉,但你不能堵塞我向最高院申诉的权利,最高院的法官如果认为我申诉无理,会告诉远程视频对端法院的在场法官和我,或在远程视频系统通知不再接受我的申诉,最高院负责视频的法官并没有告知城阳法院不受理我的申诉,城阳法院孙庭长有何权利堵塞我向最高法院申诉的通道?这不是不作为乱作为妈?难道城阳法院的远程视频设备是她个人的吗?

这一年多时间,我在检察院申请抗诉,城阳检察院的于培娟科长根本就不熟悉业务,连小学一年级的算术题都不懂,在其位能谋其政吗?对国家利益漠视不管!对一个简单的数字都不懂,其中我同她讲“国务院文件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就这百分之二十的理解我们两就争论了好长时间,她坚持说100块钱就卖到20 块钱就可以了,前些日子我讲到合同签订的是“投资18200万元”应该理解是一亿八千二百万元,她非坚持说是18200元。这就是城阳法院、城阳检察院的水平,像这样的人在,能不出冤假错案吗?不出才是怪事?因为山东高院的《涉诉涉访终结告知书》的原因,于培娟也不给我抗诉。我同她讲,省高院的《涉诉涉访终结告知书》是限制我的私权利,并不影响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于培娟就是不给我抗诉。

尊敬的领导,望您看到我的反映材料,责令城阳法院给我再审,只有通过再审,才能理清责任,现在城阳法院不给我再审,就揭露不了利益集团所谓的“善意”取得的伪善面目,国家的土地就收不回来。土地局权钱交易的黑幕就揭不开,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城阳法院让我当了替罪羊不给再审

 

此致敬礼!

兰吉峰敬上

2018年11月14日

电话15266236020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