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554 提问时间:2018-11-17 00:22:42

本是一起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对方3年来拿着一份伪造的合同,数次恶意诉讼,侵犯我方权益,益欲侵占我方财物。                         2018年4月21日(2018鲁08民终1158号)判决书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竟然让造假者胜诉,让法律蒙羞。

本事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对方拿着一份明显是伪造的合同,且3年期间拿此虚假合同公然在法院当成证据损害当事人名誉、侵犯当事人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藐视法庭,无视法律法规当庭出具假证据。 在我们有充足、详实证据证明对方所有证据都系伪造,我方当庭拿出由第三方官方留存当事人签字、证据和录像,(政府机关保存,经办人确认的权威、可靠的当事人笔迹)数次要求笔迹鉴定,以辨合同的真假,另有证人、视频,可揭穿对方合同造假的情况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吕玉宝,竟否认我方提交的证据,对我方证人当庭揭穿对方证据作假只字不提,改变事实竟判对方胜诉。公然造假,掩盖违法事实。偷换概念,只说这是合同,但不提合同的真假。

我们接着上诉,连对方证人在良心自责下都证明合同是假的情况下,上诉竟又被驳回,理由1是对方不同意笔迹签定,我是第三方保存的当事人笔迹啊,又说我们一审时不同意对方拿的检材做笔迹签定,对方的检材是自己出示的,无任何第三方证明,我方是政府机关保存的当事人笔迹,而且有当事人照片、视频、经办人为证2是对方证人因为我们找出当事人笔迹,因为内疚说出实情为我方作证合同是假的情况,竟然说不合常理,不予采信,荒唐啊,3是对村委、街道办事处开的证明不承认,只承认对方拿的单方合同,4我方证人的证词证据竟能被法院张冠李戴能证明对方的证据,对合法证据不予以采纳,公然袒护造假者,但凡一个正常人都能分辨事情的真伪,但二审法官却违反常理,颠倒黑自让违法者胜诉。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程序让造假者胜诉。法院本应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弘扬社会正气、是辨明是非的地方,但吕玉宝于法律法规不顾,违反法律法规,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让法律蒙羞,特向你们举报。我们坚信法律会还我们清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我们也坚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盼复

下面是对方合同和我方的当事人签字,和上诉被驳回对方证人的证词视频及第三方原件在济宁中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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