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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97 提问时间:2018-11-21 22:59:59

 机动车超速撞非机动车  事故认定五五分成
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第:3708831201800008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把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五五分成。
2018年10月7日12:40分,邹城市太平镇夹道村村民王西志骑两轮电动自行车下地干活,骑至邹城市太平黄山口果庄村路口处,(此处为村民下地的必经之路)。由西向东经过十字路口时,左右观察没车,正常通行,行驶过中间护栏实线后,经中心护栏后,又经过了过路东的第一个车道后,在走到第二个车道中间时被肇事司机孙恩峰驾驶的鲁H396WZ宝马牌轿车超速车辆撞成重伤。
伤者王西志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五天,目前为止花费医药费25万余元,伤者生活不能自理,而且会落下终生残疾。
伤者入院第二天,在伤者家属一再强烈要求下,肇事司机孙恩峰才到医院。态度非常非常嚣张,他说“邹城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是我同学”。
肇事司机自己承认当时的车速是50多公里/小时,(有录音为证)。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且司机行驶方向有黄灯闪烁,提示减速慢行,注意瞭望,确保安全通过路口指示牌。
1、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在事实不清楚,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超速检测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且负责处理此交通事故的杨磊副科长称经问询肇事司机的车速为40多公里/小时(我方也有录音为证)。我方也提供了书面材料告知杨磊“司机称当时的车速为50多公里/小时(我方也有录音证据),负责处理事故的杨磊置之不理,在责任认定书上对肇事司机超速未做任何体现;
2、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对伤者王西志的事故过程询问中存在严重的诱供和严重的误导。
3、事发时肇事司机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在事故现场事故科工作人员取走了行车记录仪上的内存卡,但处理此交通事故的事故科副科长杨磊说行车记录仪视频一直未打开。这充分说明责任认定没有依据事实出具。
4、事故认定书陈述事实不清,未提及司机超速的既成事实,我方无过错,肇事司机超速。而且通过事故现场分析肇事司机根本没有避让动作,没有观察十字路口路况,没有确保安全通过路口。
5、伤者王西志由西向东行驶,根本不存在拐歪的问题,而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说王西志是拐歪,这显然是不对的;
6、事故发生以后的第二天,在伤者家属再三的恳求下肇事司机孙恩峰才到济宁市第一人民。此时的肇事司机孙恩峰气焰十分嚣张,他满不在乎的对我们伤者家属说:“交警大队没事,交警大队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是我同学”。
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杨磊是不是肇事司机孙恩峰的同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事故责任认定让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7、知道此事的专业律师和非专业人士都说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责任五五分成,真是天大的笑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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