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11.2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小型车一台。在东营区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无法过户,理由是垦利区法院有轮后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以上解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希望尽快解决车辆落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