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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758 提问时间:2018-11-27 11:32:49

依法严惩劣迹斑斑的沂源妇幼保健院

 

齐鲁网阳光政务热线栏目:您好?

患者李保花,于2017年7月14日在沂源妇幼保健院作剖腹产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务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医疗事故(致使患者心跳骤停5-6分钟),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早晨7点入院至10:20转入县医院)转入县医院在重症监护室住了进一个月时间,在此期间,我多次去妇保院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均遭到无理推脱、刁难,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与此同时在县医院的住院治疗结束后,县医院同样无理拒绝了我复印病历的要求。为此:妇保院、县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作恶多端”并已严重丧失人类职业道德底线的沂源妇保院,在2018年9月12日,关于对电子病历进行真实性和原始性鉴定的数据采集过程中,我作为该案的当事人,但妇保院依然是采取无理霸道的做法,多次驱使我离开取证现场,再次强行剥夺了我的参与权、知情权。

最终是在沂源县人民法院的再次干预下,才迫不得已又让我继续参与了后期的部分数据采集事项;你沂源妇保院干了即损害人民利益,又干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严重违法事件,干嘛还总是那么理直气壮呀?

患者的身体现状:因手术过程中心跳骤停5分钟,转入县医院后,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了近一个月,致使大小便失禁、记忆几乎丧失,肌肉逐步萎缩状态,需要长期有人监护。该事故发生后,我长期在医院护理,出院后既要照看仅仅1岁多和在镇中学上学的孩子,还要负责对媳妇的监护,致使我长期不能外出务工,便失去一切生活来源,生活将由此陷入困境。

一、沂源县卫计局的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沂源卫计局法定职责: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情经过:

在县医院、妇保院都不提供复印病历的情况下,我只好依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沂源县卫计局反映,但卫计局的主管工作人员说:还是有你们自己去解决吧,敷衍了事地就把我糊弄走了。你卫计局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懒政怠政;你的这种行为就是包庇、纵容他们胡作非为,正是因为你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39、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在此强烈要求纪检机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这个只做和尚不撞钟的沂源县卫计局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法定职责必须为,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机关,请问你有何理由不去作为?难道你卫计局成了“法外之地”?

当前,此事已涉嫌“严重不负责任”,由此,你和县医院、妇保院相互勾结、串通,非法合作、相互包庇的事实已经形成。你这就是典型的江湖义气、山头主义、拉邦结派,搞“灯下黑”来维护本行业的非法切身利益;这种行为是当前形势下所不允许的,你卫计局就甘愿做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代表吗?由此你卫计局也身不由己的成了该违法事件中名副其实的“保护伞”。

这是一起典型病历违法造假案,正是由于你的不作为,导致该事件进一步恶化,本来用行政措施可以解决的问题,结果逆转为涉嫌刑事措施,致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总书记在反腐讲话时说过:“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这是一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人心向背的账。”

那么,我们的县委、县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也要贯彻相应总书记讲话,来得罪在这起案件中,那一部分不作为沂源人的全部法律责任呐?

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将县医院、妇保院同时告上法院,是开庭过程,在沂源县人民法院的干预下,才复印出沂源妇幼保院、县医院的全部病历,经仔细核对病历,发现违反“三查七对”这一基本操作规范,多处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事实,且有内容漏洞百出,相互矛盾,驴唇不对马嘴,荒唐至极,沂源妇保院创造了病历造假史上之奇迹。现将造成医疗事故的违法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二、沂源妇保院在整个事件中违法事时、理由:

(一)沂源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中的违法事实

依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两组检验报告单中存在的违法事实(见附件:1)

1:李保花  36岁     病历号:011062424       床号:无

科室:妇产一科门诊;

2:李宝花  37、3岁  病历号:C 001170714011  床号:无

科室:检验科;

3:还有一张报告单中原年龄为3岁,人为改成37岁。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以上两次患者的检测验报告单中竟出现两个姓名、三个年龄、两个病历号、两个科室,也没有床号,致使真假难辨,以上事实证明,沂源妇幼保健院提供的病历中这一部分很明显违反了“三查七对” 这一最基本操作规范。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三份凝血检验报告单在造假过程存在的问题:(见附件:2)

一是三份凝血检验单中患者的名字、年龄、病历号均不一致,其中名字李宝花,病历号:c001170714011的检验报告单中,标注了次序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血液采集时间发生颠倒,第一次采集时间 2017/7/14 09:48:00;第二次采集时间: 2017/7/14 09:41:05;这是极不正常的。也只能理解为是在造假过程中一时疏忽造成的。

另外,既然你在2017/7/14 09:48标注了是第一次检验的,那么标注了入院7点的那份你怎么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入院7点的那次,你根本就没作呀?

二是名字李宝花,病历号:c001170714011第二次凝血检验报告单中的年龄为3岁,在剖腹产手术中竟然出现了三岁的“产妇”?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难道你沂源妇幼保健院也要拿3岁的娃娃来做活体实验吗?你可以不高尚,但也不能太无耻呀,对吧。就在前不久发生的长生疫苗事件中,有的网友评价说:

难道你也要对娃娃下手吗?简直是骇人听闻,令人触目惊心。

     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三是两组凝血检验报告单中都没有床号,《入院记录》中记录的入院时间是6:53 分,床号12号; 依据:见附件:3《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中正确对应的记录是: 李保花: 36岁 ;入院科别:妇产科一病区; 病房:6 ; 床号 :12。

四是姓名是李宝花检验报告单中的科室分别是:妇产一科门诊和检验科?这两个科室的名称和李保花入住的:妇产科一病区并不对应 ,连临时医嘱中都有统一对应的姓名、科室和床号。你所提供的这次检验报告单姓名、年龄、病历号、科室都不一致也无床号,检测次序颠倒,之间相互矛盾。

病人相关信息录入住院系统后,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差错的,特别是姓名、床号、年龄及病人所在的科室,应该全部对应。难道你们在整理编造这些辅助检查项目时,利用另一系统,搞了“体外循环”?如果是这样的话,省计算机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在对妇保院电脑硬盘内的原始记录的采集时,是采集不到这些数据的。

 (三)心电图存在的虚假违法事实:(见附件:5)

患者于2017年7月14日早晨7点入院,至10.20分转县医院ICU室治疗,现将你院提供的心电图检查单中存在的违法虚假事实一一列出:

1、心电图第一页:时间1970年01月01日00时04分38秒;

2、心电图第二页:时间2017年07月14日11时54分;

一是通过第一页、第二页心电图的对比,在同一时间段内做的检查,两页的显示时间经相差37年;

二是第二页心电图检查时间与患者的转院时间相差1小时34分。

三是李保花本人是1981年出生,1970年李保花还没有出生,你沂源妇幼保健院能玩“穿越”提前10年去给她做心电图,简直就是荒唐至极、不可理喻。

四是心电图第一页下方有一姓名:翟   此处的翟姓,是否意味着原为一翟姓患者的检查结果?你妇保院应该没有废品回收利用这一职能吧?既然没有,你凭什么拿37年前一翟姓患者,废旧的检测报告来糊弄糊弄。有句话叫做:树若无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以上行为违反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证明,你的这份心电图检测的时间并不在李保花住院时间范围内,纯属造假过程中一时昏了头。你造假深藏不露,算是高手;一旦被识破,还是尽快去自首吧。

(四)住院病案首页、体温记录单和手术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见附件4

一是住院病案首页、体温记录单的病房不一致,住院病案首页病房是6,体温记录单的病房是七(且不是阿拉伯数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全部病历属医院微机住院系统打印,病人的相关信息入录住院系统后,一般是不会错的,包括前面的两组检验报告单的姓名、年龄、病历号出现差错,出现类似情况是极不应该的,只有在造假过程中疏忽才会出现,难道你妇保院还有另外一套作弊造假系统?在此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并举报,尽快依法查处这个非法造假窝点。

二是手术记录中无手术者签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

患者6:56分入院,至临时医嘱单记录中7:30分执行硬膜外麻醉术,短短才半个小时呀,期间还有好几项辅助性的检查,在如此短暂时间内,你们能规范操作吗?去省级医院做手术,仅术前相关辅助检查是需要一天时间的呀。

综上所述:沂源县妇幼保健院的违法事实被一一列出,沂源县妇幼保健院做为当地的一家公立性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手术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这一最基本操作规范“三查七对”,特别是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捏在、虚构一个看似合理的诊疗环节,采取极端不负责任的作法,冒天下之大不韪,作了一些极其荒唐、极其不符合实际的、相互矛盾的违法病历。

三、沂源妇保院涉嫌触犯《刑法》的事实、理由:

(一):涉嫌触犯《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至此,通过以上分析沂源妇保院造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沂源妇保院在此次医疗事故中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多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隐匿、伪造病历,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已符合《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二)涉嫌构成伪证罪《刑法》305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

确认涉嫌该罪的形成必须是在刑事追诉中才能成立,但前面已有《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作为铺垫,属"严重不负责任",因此,确认该罪的法律链接已经形成。

由于沂源县妇保院提供的病例中,发现了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操作事实,检验报告单中出现了两个患者的名字,三个年龄,两个病历号,住院科室也不一致,住院病案首页、体温记录单中的病房也不一致;提供的心电图报告第一页是30多年以前翟姓患者的,第二页的时间是李保花转到县沂源县医院后的一个多小时,患者于2017年7月14日早晨7点入院,至10.20分转县医院ICU室治疗,在如此短暂时间内,发生多处严重与事实不符,且荒唐离奇、严重丧失职业道德底线的违法事件,以上这些情况,也只能在违法造假过程中产生,多行不义必自毙,沂源妇幼保健院涉嫌构成伪证罪《刑法》305条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沂源县妇保院在起病历造假过程中,创造了两个经典之作:一是剖腹产手术病历造假过程中,惊现3岁产妇;二是患者在未出生的10年前,能作出心电图(且同一上午作的检查,时间竟相差37年);沂源妇保院这次病历造假中所创下的两项记录,今后,会在相当长的时段内,同行们将很难超越你们这种独领风骚的所作所为。

综上所述:该案已涉嫌追究刑责,恳求沂源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沂源县人民法院),强烈要求对违法参与涉及到该案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否则,我将以此方式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妥善解决为止。

同时充分利用各级法院、纪检公布的投诉邮箱及新闻媒体和各大论坛广泛发送。

《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法院、沂源县卫计局和妇保院相互串通,官官相护。恳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关注,作出公正判决。

 

 

 

沂源县悦庄镇东埠村:

宋作升:18264349026

2018年11月27日

 

恳请转呈送:省法院、省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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