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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386 提问时间:2018-11-28 16:03:03

山东省营商环境怎么了?潍坊二十里堡派出所王志武民警,对待人民群众像对待牲口一样

潍坊市的营商环境如此之差,民营企业路在何方?二十里堡派出所违法执法何时休?

申辩人:陈杰,潍坊市旅游车联盟调度中心负责人,地址,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529号

申辩人就奎文区公安分局二十里堡派出所违法扣押加油设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事实申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19日奎文区公安分局二十里堡派出所(0536-8800110)通知潍坊市旅游车联盟调度中心成员单位之一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时民警指供当事人将“车队上的车辆”表述为“客户”,留置企业职工分别是五小时和七个小时,非法拆卸扣押加油设备、扣押台账等材料,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没有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利用电话传唤证人并留置,电话传唤证人没有法律依据。22日上午九点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潍坊市旅游车联盟调度中心负责人被电话传唤到二十里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在两名“警察”(辅警)的询问下,发生了争执,当事人不满两名“警察”(辅警)指供、诱供(询问笔录),两名“警察”(辅警)没有且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调询问录像)。二十里堡派出所指证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案》和因储存柴油(闪点高于60摄氏度)所涉及的其他疑似犯罪行为。

2018年11月26日,二十里堡派出所再次电话传唤陈杰,陈杰不服上交陈述申辩书。在办公室内,王志武民警突然抢夺证人陈杰手机(手机与案件无关,不是涉案物品),摔在一旁,对陈杰供述的内容非常不满,指供陈杰有罪供述和自证其罪,态度极其恶劣,辱骂证人陈杰。甚至有民警拿出手铐实施威吓,二十里堡派出所公安民警对待百姓就像对待牲口一样(陈杰有录像)。怎叫百姓咽下这口气,横竖是个死。不服!!!!!!

书记告诫全党同志“头顶三尺有神灵”,二十里堡派出所公安民警“头顶八尺也没有”。“从严治警、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在二十里堡派出所就是句空话,忽悠老百姓的一句空话。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罪名不成立。

“案上一滴墨、民间千滴血”,企业自购“储存柴油”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吗?荒唐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该加油站是天翔集团建设和使用的企业内部加油站,存在的时间已经有十几年。2017年6月9日,天翔集团和我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加油站租赁给我公司,用于旅游车联盟成员单位车辆内部加油使用,目的降低运营成本。天翔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加油站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关消防资质和建设许可,二十里堡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0条、31条、33条、34条依法履职。但该加油站存在十几年,且就在二十里堡派出所对面,没有依法履职,涉嫌不作为。而在2018年11月19日才“作为”,涉嫌“选择性执法”,出租者不承担责任反而让承租者承担许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承租者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二十里堡派出所指证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案》,证据在哪?

一、2018年11月19日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两份笔录、2018年11月22日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潍坊市旅游车联盟调度中心负责人两份笔录

二、2018年11月19日非法扣押的加油机、台账、监控设备及资料。

二十里堡派出所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原则”,加油机、台账、监控设备及资料证明不了“非法经营案”,那就只能凭口供办案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口供办案,禁止当事人自证其罪,况且四名当事人都如实阐述事实经过,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二十里堡派出所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电话传唤和口头传唤违法。

柴油,属于易燃性危险货物不是爆炸性危险货物也不是违禁品, 爆炸性危险货物属于一类,柴油属于三类。因此,柴油属于商品,我单位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自费购买储存柴油用于企业内部车辆生产经营需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例:经营种植业户购买储存农药用于生产经营粮食,粮食销售出去了,难道种植业户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那什么是非法经营罪?首先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柴油作为商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不让购买和储存,再者用于企业内部车辆降低运营成本,不存在销售盈利,何来非法经营?何来罪?

 

二十里堡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第七十九条来依法认定。

2、   程序违法

二十里堡派出所在进入企业内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二十里堡派出所你们依法履职吗?

二十里堡派出所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中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二十里堡派出所以电话传唤的方式于法无据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 二十里堡派出所没有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职,法定程序规法执法,没有按照《赵克志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要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要从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入手,不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认真研究推出服务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为民营企业平等提供优质服务。

我们没有违法行为,这是我们守法经营的底线。

 

附:参考文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赵克志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柴油<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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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品名表柴油(三类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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