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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869 提问时间:2018-12-01 09:30:2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被告方兖州区晶冠玻璃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兖州区人民法院 (2017)鲁081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向原告方提供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告方向兖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兖州区法院执行庭孔德军庭长拒不给予执行,他的理由是账务不是财产不好执行,判决书没有明确(财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不好执行,在我们向他指出山东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的指导意见》(三)股东知情权有关问题 10.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里面已经解答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是,基于原始会计凭证才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我们向他指出应该按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办,他说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
我们举报他涉嫌办人情案理由是: 2018年11月9日的下午在法院206接访室孔德军庭长明确给被执行人说:““股东查账这个事你们要当个大事当个政治任务(可能是考虑到我公司前段时间大规模上访的问题),我已经询问了有关专业人员、原始凭证就是账簿的附件,你们要按人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查账需要什么你们就要提供什么”。可是在被执行人还是不执行判决后我们在11月11日再次找二庭孔庭长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但是这次不知道什么原因,就隔了2天,二庭孔庭长突然改变了说法,他说判决书没有明确包括原始凭证,账务不是财产不好执行。我们多次找他他一直这样说。我们有理由怀疑在这2天期间有认为的原因,为此申请执行人控告兖州区法院执行庭孔德军庭长涉嫌办人情案。

申请执行人兖州区晶冠玻璃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李广峰: 王鹤鸣 董兆彬 王庭春 魏志芳 孙志刚 江 涛 胡寿斌 高书增
联系人:李广峰 1305371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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