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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595 提问时间:2018-12-04 20:09:35

房屋关系国计民生,商品房开发在中国历来是暴利产业,所以这个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多购房者花了冤枉钱,遭受了损失。超出备案价进行销售在个别地区变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让老百姓白白掏了冤枉钱,更重要的推高了房价,加大了金融风险。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2011年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上述规定实施以后,部分地区陆续公布实施细则对于房屋备案价格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多数地区严格执行发改委的规定,不允许开发商对备案价格进行任何调整,个别地区允许开发商在小幅度内对备案价格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15%)。
从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来看,如果开发商超出备案价格对房屋进行出售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收取超出备案价格以外的房款属于开发商的违法所得。对于这部分款项,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支持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多收取的房款在民法上界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以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收取的房款以及利息。

江西某县政府对利用阴阳合同超出备案价卖房的开发商做出处罚,并责令开发商退还了购房者多交的房款。该县政府的做法得民心,顺民意,值得点赞。
我们在苏州花园购房的业主也遭遇了开发商的阴阳合同,被骗多交的房款更多,平均一户就有三十多万,多少年的辛苦劳累才攒下这些血汗钱,却一下子被欺骗,而且还受到开发商的打击报复。
我们什么时候也能有这样为民做主的人民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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