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威海市高区人社局应当负责处理职工失业保险问题。 按照《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行政部门不得以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 威海市高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处》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并且没有告知听证权,属于社会保险事业处替代高区人社局越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用信访程序做出信访答复,属于程序违法乱作为 《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规则》》问: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答: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出现了被法院判决没有依法履职而败诉的案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类诉求,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履职程序,行政机关也应遵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履职程序。为此,《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做出这样规定,既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实现了与《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衔接,能减少行政机关被诉、败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