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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396 提问时间:2018-12-17 21:48:16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待岗职工,诉求待岗工资,有几点不明白事项:
    1999年原胶南市政府决定: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无偿兼并青岛客车厂胶南分厂(即后来成立的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同时考核划拨150名优秀职工,因企业原因致使我们60多名职工待岗在家,直到2016年12月企业拍卖搬迁。
  (1)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对我们这部分待岗职工是否有效?
   (2)2016年12月,按黄岛区规划,企业搬迁,将我们原青岛客车厂的厂址及厂房拍卖约七亿元人民币,是否应该先解决补发已经拖欠待岗职工的待岗工资?

(3)2017年9月19日,青岛市信访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企业当场承诺:通过法律程序,让法律部门确定了待岗职工是不是符合当时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应该按什么标准发放、应该发放多少,然后企业就给。信访局领导也表示: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不要考虑时效问题,若因时效问题使职工权益受损,由政府给予协调。
   我们待岗职工根据本次会议精神,在黄岛区仲裁院走法律程序。结果是因时效问题得不到仲裁院的支持。现在又在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企业律师歪曲事实混淆视听,一会儿说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一会儿说企业给我们投了五险一金、还说我们的工资档案企业只保存两年已无法查证等等无理理由推诿应承担的支付责任。我们待岗职工没有看到厂方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历史遗留事实,更没有真正将拖欠职工生活保障问题予以妥善解决的态度。期盼领导能够以客观事实为出发,酌情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给待岗职工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还职工以公平公道。

                 60名待岗职工和待岗期间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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