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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856 提问时间:2018-12-28 11:13:57

投诉信

投诉人:刘广兰,195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2号

法定代理人:王卓成,195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2号

委托代理人:王卓军,196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西山村31号, 电话13953998098

被投诉人:张均珠 请求事项,请求山东司法厅提级处理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法 作的虚假鉴定。

事实与理由

刘广兰与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过错侵权一案,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鉴定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匿证据。

一、司法鉴定所张均珠隐匿申请人在医院延误治疗2个小时的证据,(有急诊病历,长期医嘱单笫1页临时医嘱单笫1页,病危通知单为证)。

二、司法鉴定所故意隐匿,隐瞒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A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笫31条, B,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4条, C,违反《医院工作制度》 ,对于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需要特别护理,即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定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小结,2009年5月27日5点30分,出貝的病危通知单,申请人患脑动脉瘤是不定时炸弹,随时有生命危险,29日护理记录中,早8点记录,时隔8小时,到下午5时记录一次规。等 违法事实!

三、司法鉴定所张均珠故意隐匿医务人员在申请人治疗实施手术过程中,手术暂停或取消,未尽法定告知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同意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权第五十五条,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有临时医嘱单第二页为证。

四、司法鉴定所张均珠故意隐匿医务人员,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病历。的证据。1、临时医嘱单第1.2页记5月29日,30日分别使用吲哚美辛栓,而每日费用中无有1此药收费。2、出院记录中,诊疗经过,共两次手术,只记录6月5日的,而6月1日隐瞒。3、2009年6月1日手术前医学影 说明隐匿或销毁。4、出院记录,出院情况.栏记......仍处于昏迷状态自主呼吸,......。病历首页,出院情况栏 标记 治愈。

五、司法鉴定所张均珠故意隐匿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物使用规定,详细在手术前频繁使用甘露醇,尼莫地平及吲哚美辛栓,造成申请人病情加重动脉瘤破裂的证据。有药物使用说明书及每日费用清单为证。

六、司法鉴定所违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共同公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医疗鉴定纠纷4300元一例。故意伪造专家会诊,经查,无有专家姓名和会诊时间会诊记录。 

七、鉴定人张均珠两次不出庭的接受投诉人的法庭质证。

总之,由于济南司法局在立案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隐瞒事实,隐匿证据,不作为,不依法处理,现要求山东司法厅,提级处理。

 

此致

 

山东司法厅

 

 

受冤人:刘广兰 

代理人:王卓成     

王卓军电话:139539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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