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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364 提问时间:2018-12-30 06:54:58

                                 控告书

控告人:邢路军,男 ,汉族

身份证号:37132119841130181X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岸堤镇中高湖村五组        联系电话:13345073360

第一被控告人,李洪雨(副县级待遇),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原临沂中院刑一庭庭长(合议庭审判长)。

第二被控告人,王修晖(副县级待遇),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原临沂中院刑一庭法官(合议庭成员)。

第三被控告人,李宗强(副县级待遇),男,沂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原临沂中院刑一庭法官(合议庭成员)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在临沂中院刑一庭工作期间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受害者亲属造成严重后果。为了防止受害者亲属翻案,被控告人故意销毁有关人命案件的全部原始卷宗,导致冤假错案无法申诉了,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法立案并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犯罪。

控告请求:

一,被控告人丢失有关人命案件原始卷宗,明是丢失实则故意销毁卷宗,已经涉嫌故意犯罪,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控告人渎职犯罪;

二,被控告人在没有审判案件之前就丢失了原始卷宗依然进行审判,故意违背事实进行判决,给控告人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

三,请求临沂中院尽快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案,尽快解决案件给受害者亲属造成的全部后果,不要再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推诿扯皮了。

四,请求山东省纪委监委尽快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不接受其他形式)告知控告人,以便控告人采取进一步的依法维权措施。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01年12月7日16时许,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岸堤镇离岸池线11KM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我爸爸邢西全在这个事故中不幸去世。这可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案件,案件疑点重重,周围百姓议论纷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此案件肇事者多次顶替、无证驾驶、破坏现场、逃逸,甚至在抢救过程中有故意杀人等环节。沂南县交警大队非但不去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反而还帮助肇事者多处伪造证据,伪造证人,伪造现场。然而被控告人在没有审判案件之前就丢失了原始卷宗,在没有看卷宗的情况之下依然进行判决,对于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控告人(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正是因为这个案件在认定事实方面有重大过失给控告人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导致控告人本应该顺利考入大学的机会失去了,从此改变了我的人生。周围同村同学都上完大学并且结婚生子了,孩子大的都十几岁了,然而控告人为了爸爸的冤案一直申诉,至今还未婚,只为了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

         高中毕业之后,控告人就开始了这长达十几年的申诉之路,从县、市、省各级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人大,再到省巡视组和中央第七巡视组等各个部门反应。只因始终相信一定能够弄清楚爸爸的死亡真相,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控告人十几年来一直在反应。控告人十几年来经受着精神折磨,从来没有高高兴兴的过过一个年,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案件给控告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有多大!

        肢体残疾的妈妈几乎无劳动能力并且经常生病吃药,控告人一直四处申诉,一个月三千多块钱工资已经所剩无几了,别说买房结婚,连租房都不能最租好的,控告人(三十五岁)已经别无他求了,只求领导能够给控告人留条活路,能够有那么一点点生活希望就足矣了。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心情,了解我现在的处境,相信领导一定能够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能否也让我感受一下党的温暖。假如有一天控告人以命相搏,希望领导能够理解,那个时候控告人已经山穷水尽,无路可走了。

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2018.06.29下午三点临沂中院纪检组组长马新征和张佃宝在临沂市纪委监委二楼信访室答复原始卷宗已经丢失,两个人多次问我有什么要求,但是一直拖着不处理。

        2018.07.06马新征和张佃宝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再一次问我有什么要求,但是迟迟不给处理。我告诉他们造成什么后果解决什么问题就行,但是一直不给解决。

2,临沂市纪委监委的答复

        临沂市纪委监委领导多次并且很明确的答复我原始卷宗已经找不到了,原始卷宗到了临沂中院机要室就没有了,只剩下一张判决书。由此可以推理,临沂中院机要室比银行都要严密的地方是不会丢失卷宗的,只能是前面卷宗转接时的签字通通造假,卷宗到底从哪里丢失的?没有原始卷宗就审判案件,这是标准的徇私枉法!

  3,沂南县交警大队的答复

        沂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李周年多次答复我,原始卷宗都送到检察院了,副卷也没有保留,当时法律也没有规定保留副卷,并且已经给控告人没有副卷的书面答复材料。

        控告人认为,沂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多处伪造证据,三被控告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丢失有关人命案件原始卷宗,已经不是工作上的失误,是有预谋的故意销毁卷宗,已经涉嫌故意犯罪。三被控告人在没有看卷宗的情况之下,依然进行审判,其犯罪性质及其恶劣,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给控告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

         依据《人民法院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被控告人已经构成渎职犯罪和徇私枉法罪,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法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控告人:邢路军

控告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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