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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580 提问时间:2018-12-31 04:53:29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邢路军      性别 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37132119841130181X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岸堤镇中高湖村五组

联系电话:13345073360

被申请人:临沂市交警支队

申请事项:

1,督促沂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以下简称事故科)允许受害者亲属,查看当年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2,督促事故科给受害者亲属送达两次交通责任认定书各一份;

3,督促事故科在一星期内以书面形式(不接受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

4,如果临沂市交警支队不督促事故科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不力,导致事故科依然不履行法定职责 ,将承担因此事引起的的全部后果。

5,如果临沂市交警支队始终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就以临沂市交警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理由一并把你们告到中纪委。

事实和理由:  

       2001年12月7日16时许,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岸堤镇离岸池线11KM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我爸爸邢西全在这个事故中不幸去世。这可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案件,案件疑点重重,周围百姓议论纷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此案件肇事者多次顶替、无证驾驶、破坏现场、逃逸,甚至在抢救过程中有故意杀人等环节。沂南县交警大队多处伪造证据,伪造证人,伪造现场,给控告人(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1,《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试问沂南县交警大队,你们是如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你们不但不去查明犯罪事实,反而还帮助肇事者伪造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试问沂南县交警大队,你们为什么刻意隐匿肇事者有罪证据、一味收集“罪轻”证据?你们沂南县交警大队还多次伪造证人,伪造现场,你们到底受贿了多少钱?

        两次错误的交通责任认定书都是沂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就是因为沂南县交警大队错误的认定才导致法官错误判决。事故认定书是事故科认定的,不是法院认定的,我向你们事故科要责任认定书合情合理。既然法律规定能够允许受害者亲属到事故科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我作为受害者亲属就享有这样的权利。你们事故科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是你们的问题,与申请人没有关系。不管事故科通过什么方式,从什么单位来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我就从你们事故科查看。2016年李周年科长和于成录大队长也口头答应我,证明父子关系就能够查看,现在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你们又说不能查看了。

         到今天为止我们亲属一直没有领到交通责任认定书 ,现在要求事故科给申请人送达两次交通责任认定书各一份,并且允许申请人查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我多次请求临沂市交警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你们如果始终不履行,我会一并把你们告到中纪委。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现向临沂市交警支队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督促事 故科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不接受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采取进一步的依法维权措施。

此致

临沂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邢路军

申请日期: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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