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550 提问时间:2019-01-01 20:13:22

                         申诉状

 

    因起诉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名誉权侵权一案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2月1日在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经准许;因为一些其他因素,当事人申请恢复继续起诉上诉的权利;本案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应回到张店基层法院重新立案;因此当事人在张店区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可是立案庭赵庭长既不收材料、也不予答复、也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第八条:第一款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受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款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以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一)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二)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 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任何借口阻扰法院受理案件;

 

三、

(一)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六、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连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现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继续起诉上诉的权利;

 

 

 

 

 

附:原起诉状一份;证据一份;申请书一份;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