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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460 提问时间:2019-01-07 06:15:54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官商勾结、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经过一年多的查封、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5月31日,金乡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九星公司的到期债权31万元至金乡法院账户。至此,金乡法院严格依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完毕(同日我因糖尿病住院治疗,6月19日出院,住院号:633945)。 

    2012年6月11日金乡法院突然置法律于不顾,竟然代替九星公司写了一份退款(申请书)把31万元退了回去,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知何种力量促使金乡法院充当了被执行人推鬼的磨! 

    2013年12月初,我在网上投诉了金乡法院违法办案的行为。同年12月20日金乡法院给了我一份九星公司2012年6月5日送给金乡法院的(异议书);还有一份给信访人的(答复意见书),此(答复意见书)谎话连篇! 

    第一,我对此(异议书)提出如下质疑:

    1、此(异议书)是谁给法院送去的?谁收到的?谁受理的?受理的手续在哪里?

    2、此(异议书)为什么在个人手里藏匿了18个月之久没有露过面?

    3、此(异议书)为什么没有作为退款手续归入档案?

    4、此(异议书)为什么没有移交给鱼台县人民法院?(此案在2013年5月有济宁市中院指定鱼台法院异地执行)

    5、既然有此(异议书),金乡法院为什么在退款(申请书)中只字未提?

    6、此(异议书)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效力?以至于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在它面前不堪一击? 

    第二,(答复意见书)称:九星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必须将扣划的31万元退回。请问:你依照的是哪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在长达一年多的查封、执行程序中九星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你怎么说九星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异议?没有想到金乡法院拿着纳税人的钱养着个法盲!   

    第三,金乡法院在2012年5月31日,给九星公司送去的(2012)金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并不是履行通知,而是责令承担责任和扣划存款的裁定。强制执行后九星公司再提出异议,还能按照(执行规定)第63条办理吗?没想到你竟敢明目张胆的戏弄法律!

    2015年6月3日我才发现,2012年6月5日的《异议书》上的公章是2013年11月21日刻制的,公安机关已出具证明。没想到金乡法院竟然干出如此下流的勾当!

    为什么犯罪人到现在仍然逍遥法外!

    我相信法律是公证的,犯罪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电话:1386374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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