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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267 提问时间:2019-01-11 19:48:00

一入楼市深似海,从小平换到大平,从一套到两套,每一步都像是过五关斩六将。而临沂的王女士并没有那么幸运,她通过鲁盟地产购买二手房,不仅房没买成,反而自己搭进去近5万元。
二手房3小时涨价2万
王女士说,2018年自己和丈夫有换房的打算,在店里顾客的介绍下,王女士认识了鲁盟地产中介马先生,双方加了微信好友之后,王女士每天都能从马先生的朋友圈收到不同的二手房信息。
“当时就考虑在我们现在住的小区联安现代城购买一套大面积的住房,所以当他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关于我们小区的二手房信息时,我和他联系了。”王女士说。
通过微信,王女士和马先生约定当时就去看房,王女士和丈夫一眼便看中了马先生推荐的一处131平的房产。“特别喜欢那个房子,当时就商量着定下。”王女士回忆说。
就在王女士打算和马先生商量着定房时,马先生却说,价格不是98万了,房主已经把价格涨到了100万。听到这一回复,王女士和丈夫非常吃惊,但是考虑到涨价不多,王女士也欣然同意了。
通过王女士提供的和马先生的聊天记录,记者发现,从马先生发朋友圈到王女士定房,仅3小时的时间。

交定金签合同遭遇临时涨价5万
据王女士回忆,2018年9月26日当天下午他们就和中介马先生约定,下午到鲁盟地产临沂总部签订买卖合同。在下午4点多,王女士的丈夫黄先生来到了位于临商一号的鲁盟地产临沂总部签订合约。
但令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马先生再次告知黄先生,房子涨价到105万。听到这一说法,黄先生犹豫了。
“当时他就和我商量,我们两个都有些犹豫,但是自己很喜欢,还是狠心定下了。”王女士回忆说。
黄先生以105万的价格定下了房产。在缴纳定金时,马先生又建议黄先生多交一点。“他说,如果房东不履行合约,将会以定金两倍的价格赔偿,多交一点就可以多赔一点。”黄先生说。
当天下午,黄先生就和鲁盟地产签订了买卖契约,并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

交易不成还要收取2万多元手续费
随后,在交易过程中,王女士和房主见面后,双方得知价格有出入。记者从王女士提供的一段与房东沟通时的录音了解到,房东最后对房屋的定价是100万元,第二次涨价的5万元,房东根本就不知情。
在办理房屋贷款的过程中,王女士的贷款也没有批下来,加之价格的差异,导致双方没有完成买卖交易。那么,鲁盟地产会退回王女士5万元的定金吗?
实际上,到2018年11月1日,在王女士的多次追讨下,鲁盟地产才与王女士结算,扣除2.7%的中介服务费和纠纷处理费共计30350元,5万元的定金,王女士只拿到了1.9万余元。
“交易不成,为啥还要收取我们的中介费,而且是他们私自涨价在先,所有损失都要我们来承担吗?”王女士表示。
涉事员工避而不见 公司至今无回应
究竟事情是不是像王女士所说的那样呢?记者找到了鲁盟地产。但是,当记者赶到鲁盟地产时,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人员并未在公司,无法予以解答。
王女士电话联系了马先生,当马先生得知有记者在场时,却避而不见,并让王女士和记者找公司处理。随后,鲁盟地产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法务上班后会和记者联系,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未接到相关回复。
在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鲁盟地产买卖契约》中,在第二条交易价格和定金方面,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王女士)须支付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交由丙方(鲁盟地产)保管,丙方有权从乙方的定金中有限扣除居间服务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买卖因丙方责任无法履行时丙方仍要扣除服务费。
同时约定中对于违约责任,仅仅规定了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并未对丙方的责任进行相关说明。整个契约中,仅规定丙方具有保管定金和优先扣除的权力。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完成服务不得收取佣金
鲁盟地产在定金中扣除居间服务费是否合理、合法呢?对于中介私自加价这一行为,是否有相关的行业规范和部门监管呢?记者也查询了相关规定,并就此事咨询了律师。
在2011年4月起实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随后记者咨询了临沂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嘉军,他表示双方已经在房屋契约上签字,房屋契约成立,但是中介私自涨价,并与买卖双方合约,中介机构存在合约欺诈。最终买卖双方并未达成交易,房屋中介不应收取服务费。同时侯嘉军律师表示,房产中介的私自涨价行为是造成房屋买卖不成的原因之一,房产中介不仅不应该收取服务费,还应当承担部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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