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15854391888手机消费套餐于2019年1月到期(每月消费58元),于2019年1月5日到滨州市移动公司营业厅(黄河五路255号)办理更改手机套餐业务,滨州移动工作人员以原告手机号存在最低消费为由拒绝办理,原告现场拨打10086移动客服查询,10086答复已无最低消费协议限制,可以随意更改消费套餐(有录音为证),滨州移动工作人员现场仍拒绝为原告办理业务。原告该手机号已于2018年9月通过10086移动客服取消最低消费协议,并于2018年10月开始执行,现提供2018年四季度滨州移动月度收费发票为证。 本人在已经取消最低消费协议且消费套餐到期情况下,被告滨州移动仍已吉祥号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称终生不得取消最低消费金额,违反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