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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705 提问时间:2019-01-18 11:06:29

至济宁市公安局的一封信
2018年12月23日钱包在济宁市12路公交车被盗,拨打110报警,济宁中区阜桥派出所接警,指出与派出所长达34天的非常不愉快的经历。
2018年12月23日报警后阜桥派出所第一时间与我取得了联系,我提出的明天将会自行去派出所做笔录。从此各种不愉快的经历开始发生。
事件一:2018年12月24日,晚上到达阜桥派出所,与值班民警讲述清楚来意后,值班民警表示派出所每人无法接案做笔录。于是2018年12月25日下午6点再次来到该派出所值班室,当时屋内大约有7-8人,值班民警表示派出所无人,无法接案无法做笔录。并多次表示需要我自行去公交公司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

事件二:当日通过济宁12345投诉该派出所。随后派出所与我取得联系,让我去派出所,我表示选择在外地,需要下午6点左右到派出所,当天下午6点左右到达派出所,值班民警让我通过天网工程查到了乘坐的公交车并记录车辆信息,随后详细做了笔录。我问民警还需要我做什么手续,民警表示让我等,有消息后通知我。并为给我回执单。

事件三:济宁12345给我回复电话,我了解到派出所回复的信息是,我一直未去派出所。至此彻底对派出所产生了怀疑。于是2019年1月15日下午6点到达阜桥派出所,与值班民警讲述清楚案件信息并要求该民警为我开具回执单,该民警明确表示无法开具回执单,并明确表示济宁贵和需要的是受案证明,且现在因没有公章无法开具,我坚持开具回执单,在我坚持半小时后该民警开具了《110接处警现场处置回执单》。随后我去济宁贵和中心店服务台查到了我被盗的购物卡信息,于是我再次来到阜桥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补充证据,该值班民警表示不能记录,再我坚持下其他民警在《110接处警现场处置回执单》另一半上登记了贵和购物卡卡号。无与当日晚上到达贵和赛宝店,并通过该店的监控系统和购物系统查到了盗窃我钱包的嫌疑人的图像信息和身份信息,贵和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派出所民警提取相关证据。后拨打110,110表示需要我与派出所自行联系,2019年1月15日20:13分拨打阜桥派出所电话,说明事情经过,多次要求排出所出警调取证据,该值班民警拒绝出警,后其他民警让我第二天与负责我案件的李晓警官联系,他会调取证据。2019年1月16日再次致电阜桥派出所说明原因,派出所民警表示李晓警官会与2019年1月16日或者17日到贵和赛宝店调取相关证据,他们又一次要求我自行去公交公司调取监控。2019年1月17日到贵和赛宝店了解到未有派出所民警调取监控,后拨打110,110转接到阜桥派出所,与接警人员说明情况,多次要求值班民警派警,该接警人员态度蛮横拒绝出警,让其提供警员编号和姓名都被无理拒绝。至此彻底对人民警察失望。
事件四:2019年1月16日拨打12389将上述情况进行投诉,当说到派出所民警要求我自行去调取监控的时候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情况不属于民警违纪违规行为,我表示怀疑,要求其如实记录,该工作人员坚持不予记录。
通过以上事情,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相关法规发现阜桥派出所违反以下行政法规存着渎职现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最有利的保障,不要让人民对你们失去信心,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头说说,要实实在在的做出来,你们要知道权利越大,责任也要越大。请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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