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方到嘉祥法院诉讼,法院对我的车辆进行了扣压,财产保全,后来经过调解处理完毕后,停车场要求我支付停车费数千元,停车场的理由是交警处理事故期间的费用由交警负担,法院处理事故期间,法院不承担停车费,所以必须由车主缴纳,请问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