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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063 提问时间:2019-01-21 13:33:04

[cp]本是一起事实清楚、一目了然的民事案件。对方拿着一份伪造的合同3年来数次恶意、虚假诉讼,侵占我方权益,谋取私利。在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同虚假的情况下 , 2018年4月2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1158号)判决书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竟然让造假者胜诉,让法律蒙羞。

   二审庭审中,1我方当庭拿出第三方保存的当事人笔迹及指纹,对方律师也认可其真实性,2有对方证人的录音证明合同是当事人不知情,3我方证人现场证明对方合同内容虚假失实,4我方提供的长达一小时视频揭穿对方证词虚假,5庭审后我们又提供当事人签字的经办人证词可证明我方提供的当事人笔迹的真实性。6当地村委、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可清楚的证明对方证词虚假,7有我们对对方证人谈话可以确认对方是早有预谋作假。8当庭我们申请笔迹以辨合同真假,9合同笔迹不是当事人所签,当事人去世后对方才拿出,其他合法继承人不知情,违反合同法规定。10我们当庭再三要求笔迹签定以辨合同真伪。

就这样一份无任何法律效力的虚假合同,对方肆无忌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了3年,原件还不敢拿出,严重侵害我们利益。且我们有充分、真实的证据证明了对方证据都系伪造。

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庭法官吕玉宝无视合同虚假竟然判造假者胜诉,判决书上1我方证人竟张冠李戴为对方证词,2只说合同存在,而不辨别合同真假,3无视第三方证据,袒护违法一方,4臆断推测,第三方村委、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客观公正,但判决书避实就虚,认定事实错误,全篇为对方背书,避而不谈我方提交的权威、真实的证据。

我们接着上诉,连对方证人在良心自责下都证明合同是假的情况下,上诉又被驳回,法官李士强更是赤裸裸袒护违法者,理由1是对方不同意笔迹签定,我方可是第三方保存的当事人笔迹,对方不同意不做就可以不做?不是天大笑话,2是对方证人迫于自责为我方作证合同是假的,竟然说不合常理,不予采信,法官在维护什么,维护违法者?袒护造假者?难道造假、违法者就合常理。

法院本是维护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辨明是非的地方,但吕玉宝及李士强于法律法规不顾,违反法律法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程序让造假者胜诉。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让法律蒙羞,我们坚信法律会还我们清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我们也坚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让每个守法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济宁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东和园北区:路笃猛,电话15589786456

本人保证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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