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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117 提问时间:2019-03-01 20:14:12

我们是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大西头东村的村民,1999年各家各户与村里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2002年上半年,村委会跟部分村民做工作协商,于2002年6月1日签订合同将位于朱诸路西侧9.3709公顷的30余户村民的耕地租赁给青岛爱德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牛业),每亩每年租赁费为400公斤小麦,租赁期限为耕地承包合同的期限。2009年,南村镇政府以及大西头东村委会在未告知耕地使用权所有者村民的情况下,与爱得牛业私下勾结,上报办理了该土地的征用手续,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爱德牛业作为使用权方签署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书上伪称已征得村民同意。爱得牛业得款597.39万元,去除附着物补偿款140.56万元及手续费后,将剩余4568313.8打给大西头东村村委。而村委会从2009年却仍一直沿用执行2002的合同,针对合同相关农户每年每亩补偿400公斤小麦,也从未将上述土地已经征用的行为公之于众告知村民。征收款至今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村民和村委会签署的租赁土地合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款协议书复印件,以及爱德牛业出具的打款给村委会的证明佐证。征收协议书未经土地第一承包人同意,属于造假征收。危害了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按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并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山东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的情况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即使征收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为农民,《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而村委会不但没有下发征收款,而且款项去向不明,还隐瞒耕地已经被征收的真相长达10年时间,严重侵害了农民承包户的切身利益。更为奇特的事情是国家征用了该土地后,据闻已经将该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变卖给了爱德牛业,据此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从2002年开始的租赁该土地给爱德牛业以及2009年的征收土地行为属于有预谋的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2018年2月4日,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也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的首个一号文件。一号文件顺应新时代发展形势和要求,立足国情农情,开启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新篇章。把“三农”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来抓,特别是农民利益保护和民生福祉改善,更是重中之重。继2016年一号文件中提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后,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更是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主体地位”的论述,既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契合,也凸显了党对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解决数量庞大的农民福祉问题的高度重视。在这种大环境下,某些干部却干着与党中央指示精神背道而驰的事情,私吞私分土地征收款,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党纪国法不容,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予以介入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                         青岛市南村镇大西头东村村民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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