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经由李沧公安局楼山派出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派出所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而是在百般的拖延5年多之后,才以言代法,电话告诉我:不立案。 如果确实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我服从法律,没有异议。 但是派出所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我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其反常行为,令人费解了! 一年多来,我多次向派出所要求给我《不予立案决定书》,就这么一张纸,这一合情、合理、合法要求。但是李沧公安局至今不予办理。 法律上之所以规定公安局刑事案件要按程序办理,其目的就是防止有人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包庇罪犯。 那么,李沧公安局楼山派出所如果是公平、公正的,为什么“不敢”出具这张“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