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753 提问时间:2019-03-17 14:46:04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济宁高新区东方广场小区的商品房认购人,因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达公司”)与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兴公司”)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出现纠纷,致工程停工,二百多家购房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我们多次向上述公司协商均未果,后也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均迟迟未解决问题,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信访申诉

2012年1月9日,海达公司与宁建集团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拟合作开发济宁技师学院西片区A地块的房地产。2013年5月13日,海达公司(甲方)与中兴公司(乙方)签订《济宁高新区技师学院西片区A地块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以甲方名义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该项目由乙方开发建设,所有工程的招标、建设、竣工验收、房产交付等相关工作均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房产销售价格由乙方确定,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建成后归乙方所有和支配”。合同同时规定:“该宗土地费用为17090.95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费用8000万元,余款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付清。”根据合同广大群众就能明显可以看出,东方广场是以海达公司名义办理手续,由中兴公司投资建设,海达与中兴公司系合作开发,房屋的产权归中兴公司所有。

中兴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与宁建集团(系中兴公司大股东)的几百余名职工签订了《东方广场商品房认购(意向)协议书》,购房人均签订来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了购房款,后因中兴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未能及时付清海达公司土地款,海达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提起诉讼,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2013年5月13日的《济宁高新区技师学院西片区A地块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现该案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我们认为:

一、根据海达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同一房产,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归乙方所有和支配”,购房者正是基于对海达公司雄厚实力的信任才签订购房协议书,如果没有海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我们直接与海达公司签订认购书,也没有人会去与中兴公司签订认购书。

二、中兴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订立了几百余套房屋的《东方广场商品房认购(意向)协议书》,融资额度大、占压时间长,且购房款均按照公司指示打入指定账户,海达公司对本次筹资活动应知情。

三、根据《济宁高新区技师学院西片区A地块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的约定:“甲方负责提供给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海达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开发商,应具有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于购房款的动向及风险应及时进行公示和说明,但海达公司却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

现工程长期停工,海达公司与中兴公司、宁建集团又陷入持久的诉讼,认购人多次联合对上述公司进行协商、谈判,但最终无果,海达公司与中兴公司、宁建集团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应当牵连我们善意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现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势必对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性。特向各级领导提起申诉,请求:

政府出面进行调解海达公司与中兴公司立即恢复施工,以减少因停工违约造成的损失。

敬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事,以避免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

                             此致

敬礼                                               全体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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