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公安,汶上县公安执法人员打压和排斥依法实名举报人员!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 总理强调:绝不允许搞选择性的执法!任性执法,绝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依法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还指出;对所有行政不作为的人员都要坚决追责!今年要坚持依法全面履职。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干的,都应是人民盼的。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和企业意见,使各项政策符合基本国情和客观实际,更接地气、更合民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坚决查处,对一切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都要坚决整治,对所有行政不作为的人员都要依法坚决追责。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依据;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家有家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范!依据依法治国,依据;国家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法律禁区,法律刚性,法律条例,依法实名进行举报维权,受到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汶上县公安执法人员打压和排斥,在2019年3月5日中午9点左右不允许我出门给我家属看病!在无奈的情况下,被迫让我回家!回家后又有汶上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姬沟村委书记姬长青来我家劝解我不要去北京.而且又安排我本家族人员看管我不允许我出门,再后来有汶上县人民政府出资,有姬沟社区村委工作人员再次支出,带我和我家属一起出去旅游游玩!总之不让我依法实名举报维权人维权!这就是光明磊落的汶上县人民政府和和谐文明的依法治国! 政府守法,何须维稳!政府违法,天天无法!天天违法!政府封群禁言逃避事实真相,就是在违法犯罪!政府为了维稳,维稳费用用在打压守法依法维权的我公民当事人身上!在中国官方文件中被称为"公共安全支出"。中国公共安全预算支出13879亿元,比军方费用还高,2019年的中国军方费开支;11900亿元 ,一个依法治国的中国,不需要维稳,只需要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维稳不能践踏法律!不能不依法办案,不能拿国家的钱来维稳违法乱纪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不能践踏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不能践踏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 我依法维权当事人依法维权依据如下; ①、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4条: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91号《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八条“禁止性”不允许转包工程,转包合同!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判决裁定书不写姓名,全允许合法有效!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25条两条“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转包!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而我依法当事人检举控告投诉九年,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兑现合同相对性结算价!判决裁定与合同约定法律 行政法规 文件 办法 标准规范规定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法院法官,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仍然判决裁定支持被告合法有效! 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86号文;第3条、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50、52、53、54、55、57条规定六种中标也是无效情形,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而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承包合同垫付的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都没有判给我! 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措施规定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和107条及272条“禁止性”规定!也认定合同无效,不应该有异议。法官王衍琴仍然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 ⑥、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 第303条、304条规定:..自2005-04-15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3月被告仍在套用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合法有效。法官,检察院检察官仍然合法有效!判决裁定没有履行兑现国家标准规范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矛盾! ⑦、依据合同约定文件;山东省济宁市建委文件:2008济建发111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当年当时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矛盾相悖!属违法,违规,渎职,侵权,枉法判决裁定行为! ⑧、依据合同约定文件;山东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当时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属违法枉法判决裁定! ⑨、依据合同约定文件;山东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文件: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标签:固定价格、情势变更、无法预见、显示公平、严重失衡、风险范围超出等等。法院发布时间:2011-11-30日。法院判决日期:2013-4-1日。法院制定法律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 ⑩、依据合同约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判案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 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法律“强制性”“禁止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都没有履行兑现当年当时法律文件与判决裁定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法院、检察院为什么违背法律法规!这样的判决裁定结果让谁能相信还有司法的公平公正! ⑫、依据被告2010年12月23日提交汶上县人民法院证据要求:关于姬脉海要求法院对54# 、55#、C#楼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异议!被告要求汶上县人民法院让我原告当事人自己委托审计。并且有被告提交证据要求让我委托审计的异议报告材料!我委托律师,律师委托审计单位有《咨询涵》《咨询审计报告》《咨询审计说明》。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规定。2011年6月7日审计完毕后被告不认账,说单方审计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这种出尔反尔的反言做法,让我们农民工实在是无法容忍恶心!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竟然支持被告!这就是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所谓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结果! ⑬、依据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措施规定。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财政经济活动实行检查监督的权力。在中国,审计监督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职权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规定,审请监督权由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4人的干涉。审计监督权包括审计机关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行使的调査、检査、审核,报告和处理等项职权。 ⑭、依据依法治国!我《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而“包工包料”让我履行。竣工后“独立核算”不让我履行!被告隶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抛开我《经济承包合同》“包工包料”独立承包垫款人,被告隶属双方虚假指定结算价,见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工程结算单》收据联。法院、检察院不支持我“包工包料 独立㤥算”抗诉人。 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9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公告没有履行兑现! ⑯、依据当今2018年10月29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押金没有按期限返还】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第(三)中规定;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规定也被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检察院检察官不写姓名,渎职,侵权剥夺!依法治国,法律究竟到底在那里? ⑰、国家新的现行新颁布行业标准规范,法院、检察院全无效。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全有效! ⑱、法律规定:工程必须招投标。而我的被告隶属公司弄虚作假,虚假招投标、假中标。C#商业楼是被告开发商直接包给我的,我即没有招标、也没有投标。而被告依然让我按中标总价。法院、检察院全认为合法有效。 ⑲、法律规定:禁止转包,不允许分包。而被告一栋楼转分包九家,法院、检察院却仍然支持被告(见被告《工程结算单》扣款)。 ⑳、法律规定:不允许以买卖转包工程,而我施工员姬脉海是通过被告公司中介人陆万元承包。 21、法律规定:不允许发包商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而被告公司全指定一样不少,法院仍支持。见被告《工程结算单》扣款. 22、法律规定:不允许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而我的被吿隶属公司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上亿元,法院检察院确仍然支持被告。 23、法律规定:对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权,而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却不受理,充当和势力保护伞!(我有证据)。 24、合同反反复复明确强调约定:标准、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然而,被告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结算,被告及法院,检察院仍然全有效。 25、合同反反复复明确强调约定《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告就是不履行。 26、然而被告、法院、检察院却仍然支持被告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来结算合法有效。国家新颁布的现行的行业标准“面积”规范不采用,却仍然采用失效作废过期无效的合法有效。 27、《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8、法院、山东省检察院为什么有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被告隶属公司转包合同"固定总价"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超越逾越《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而被告、法院、检察院为什么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丶行政法规丶文件丶办法丶规范规定,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 29、原告人《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独立核算”。竣工后被告隶属单位双方抛开我实际投资垫款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虚假自定、指定结算价。没有《经济承包合同》双方结算价。也没有三方和共同结算价。被告、法院、检察院剥夺了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0、欠款事实依据明确清楚,这就是当前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检察院“有法必依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结果!这就是当前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结果!这就是给人民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服务”!各单位丶各行业及行政部门都依法行政了吗?做到了吗?依法行事、依法行使自已的权利了吗?怎样的算是依法治国?怎样的算是为人民服务!怎样的算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因此说:当今基层司法部门腐败!震慑力不够!空谈法治,依法治国!有法不依丶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丶不按法律办事。“司法腐败,亡党亡国啊?” 我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纠正民事判决裁定书!应重新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高于一切。请求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行偷工减料、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的违法已买卖转包工程的违法犯罪集团严惩!还汶上县长乐小区回迁户及汶上县长乐小区农民工的合同合法权益。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公民:姬脉海特此呈上。 电话:13963759085 邮箱3340690758@qq.com 微信:WXid-czhkgx540r7122 2019年03月26日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