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157 提问时间:2019-04-01 20:02:24

2018年1月河南农民工姚谦章厂长在临沂兰山区名门望族家具厂(老板张兴奎),在上班期间突然心脏不舒服。于是请假去医院看病。结果,上午发病,下午约两点即在附近医院转院过程中因心梗死亡。时间已经拖了一年多。至今临沂劳动局仍未处理好此严重工伤事故。

老板张兴奎不承认是工伤。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姚谦章情形应该定性为视同工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但临沂兰山劳动局以证人证言不是名门望族员工为由,不予认定该现场证人证词为有效证词为借口。不予赔偿、

 但经本人详细审看了几份证人证言。有两份证人证言是名门望族员工证词。而且有两名现场陪姚谦章厂长去医院的人员证词。故此四份证词应为有效证词。因名门望族家具厂无厂牌,厂服。反而说明该厂不正规。连工资条都没。故根据民法相关原则,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名门望族来提供和说明。也即是,你说不是有效证据,凭什么说此四份证词非有效。。。需要举证。

 另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份张兴奎老板发给姚谦章厂长死亡后结清工资的条子。签字。上面有两名员工在场签名。同证词上面员工有一个人名的。故可判定。证人证言中的证人就是该厂员工。

综上所述。临沂劳动局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姚谦章厂长死亡系,视同工伤。按赔偿条例赔70多万。此数额进行赔偿。并且由天下所有百姓,农民工集体监督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不准玩猫腻!因张兴奎老板系本地人,且有亲属在当地政府。所以公开发贴监督当地法院是否公正!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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