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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935 提问时间:2019-04-02 20:58:52

媒体同志,您好。我向您反映的基本情况是我的父亲与青岛市房产经营公司明水路管修所签订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河南路26号在当时亦属公房,1960年户口也一并迁入该公房。现户口至今仍在河南路26号内。但是在1991年,本人一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将河南路26号作为私房发还办理到杜XX个人名下,而我父亲1992年还一直在向明水路管修所交纳房屋租金。公房承租单标注为1990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止,在合法有效承租期内,房产局在1991年就为杜XX办理了房产证。根据1987年5月2日公布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我们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1995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同时如果房产部门要落实私房政策应当先安置公房承租人。但是在1991年房产部门既没有安置我们,也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给私房主办理了房产证,可是我们1992年依然向房产部门交纳公房租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之规定,综合历史事实和证据充分说明公房承租人我父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三十余年,并由单位代扣过租金,证明对该房屋应享有合法的承租居住权。现要求房产部门为其安置房屋,应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人所居房屋被无故发还并没有安置的情况下,多次到房产部门说明情况并要求予以解决居住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回应或是相互推诿和不作为,父亲也因住房问题抑郁成疾导致英年早逝,我们一家付出了巨大代价,但是到2019年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给媒体写这封信,也是走投无路被逼无奈,请媒体记者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件老百姓住房的民生大事,为我们一家查清事实,安置住房,了结这段近3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现青岛市河南路26号面临征收,我们期待政府给予安置解决我的住房。我们至今无房居住! 请媒体予以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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