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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318 提问时间:2012-12-03 16:05:19

关于菏泽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20余万元的情况反映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8年3年期间,我带领几十名农民工与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通过双方协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龙王庙镇政府的七项工程。这七项工程及工程款额如下: 1、龙王庙镇刘土城开发区垒围墙(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11月16日,工程总计款60570元)。 2、镇政府灯饰厂垒围墙、厕所、车间内隔墙(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11月6日,工程总计款11962.96元)。 3、原真空灯管厂改为盛辉服装厂(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65870元)。 4、镇政府开发区围墙加高(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26601.9元)。 5、灯管厂建大门(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9月28日,工程总计款4654元)。 6、单城开发区、湖西纺织器件公司办公楼(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10月26日,工程总计款200604元)。 7龙王庙镇政府院内派出所房屋维修、大理石铺设楼梯、花墙(合同签订日期:2008年7月14日,工程总计款11060)以上七项工程总计款381322.86元。上述工程均完成验收合格后,使用多年,从2008年来,向乡政府讨要工程款成了我的“工作”。经多次讨要,2005年至今共支付给我工程款169000元,截止至今单县龙王庙乡人民政府尚欠我工程款(民工工资)212322.86元。二、我的请求 1、请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民工工资)212322.86元。 2、请求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162000元。原因有二:一是我是一包工包料承包的工程,为了上述工程能及时完工,2006年年底我四处借贷共计10万元均约定了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利息为108000元。二是因龙王庙镇政府的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为了偿还农民工工资,从2008年来,我在单县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用来偿还部分农民工工资,利息为月息0.9分,利息为54000元。如果龙王庙镇人民政府能够在完工后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利息我是根本不需要支付的。正视引起故意拖延,认为的设置障碍导致我上述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有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予以承担。(这里故意与认为设置障碍并不夸张,请领导“询问一下,查一下”该乡财务,其每年用在吃喝上多少钱;可为什么就不能支付给工程款呢!为什么到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没有钱了呢!无非他们是官我是民,知道我不敢搞他们,就是告他们我也赢不了。所以说,说他们是故意,认为设置障碍一点也不为过。)三、我的处境从2006年至今,由于单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跟我一起干活的农民工经常到我家里讨债,要求还款,导致我有家不敢回,四处躲藏。此事给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我的家庭造成了不和谐。孩子上学不能集中精力学习整天闷闷不乐,心事重重;妻子经常因此事同我吵架,说我一个大男人没本事,活着窝囊,多次回娘家居住。四处贷款、向亲朋好友借钱还账;期间有几个不理智的农民工到我家吵架,出口伤人,把我还给打了,光住院就住十多天;仅有的值钱的东西,如电视、电动车等,都被他们拿走了,并砸坏了很多东西。各位领导,我相信,看到这儿你们异地即用体会到我的苦衷吧。实话说吧,我现在死的心都有,如果今年春节之前再不能解决,我就死给镇政府的领导看看,不过这之前,我一定要让所有人知道,真正地原因。今年3月份,跟我干活的农民工王在义、张爱芳之妻以身患重病,急需要钱治病,而我却不能按期给付,看着他们的妻儿一次次到我家要钱,那样乞求的眼神,让我良心受到极大的谴责。这期间他们多次要求我带他们到有关部门上访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维护权利,但我为了替政府分忧解难,多次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如若此事在不能及时解决,因此给政府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其责任不在于我。综上所述,恳请各级政府领导和新闻单位关注我的不幸遭遇,请政府尽快兑现我上述请求。关于菏泽市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30余万元的情况反映一、基本情况 2007年4月16日,我们作为单县云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人与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协商,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将自己招商项目“单县欣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2160平方米以及围墙416米),承包给单县云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总造价706960元。该工程具体由尘爱根、张正武负责组织施工,2007年7月工程施工完毕,经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我们将该工程交付给了莱河镇政府使用。后经多次讨要,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已支付给我们37万元。2009年9月17日,经双方最终结算,现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尚欠工程款303310元。近几年来,经云海公司代表尘爱根、张正武多次讨要,莱河镇政府以没有钱为理由,不予支付。然因工人多次到公司及我们两人家要工程款,打架、吵架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只能以个人名义贷款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现仍欠工人工资12万余元。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请求上级督办此案,早日归还拖欠工程款303310元。(注:我们所盖厂房及围墙,莱河镇人民政府已转卖给了江北混泥土公司使用,因此说镇政府所谓的没有钱偿还工程款是不可能的事。而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在这里面竟然做起了“买卖”,对此也请上一级领导查办。)二、我的请求 1、请求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下欠工程款303310元。 2、请求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11万元。原因有二:一是从20009年9月双方结算至今,镇政府分文不给,按月息1分计算,至今镇政府应支付利息约11万元。二是我们公司以是包工包料承包的工程,我们是先垫资做的工程,而用于该工程的资金多数是贷款取得;又因莱河镇政府的工程款不及时给付,为了偿还农民工工资,从2009年来,公司以我们两人名义在单县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用来偿还部分农民工工资,利息为月息1分。如果莱河镇政府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上述利息是根本不会发生的。正是因其故意拖延,人为的设置障碍导致我上述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由莱河镇政府予以承担。(这里故意与人为设置障碍并不夸张,请领导“询问一下,查一下”该镇财务,其每年用在吃喝上多少钱?可为什么就不能支付给工程款呢!为什么到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就没有钱了呢!另外,该工程已经让莱河镇政府转卖给他人,变成现钱了,所以镇政府以‘没有钱,没有能力支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试问出售该工程的钱上哪儿去了?我们有理由认为是让领导给挥霍了,否则怎么会没有钱呢?所以说,说他们是故意,人为设置障碍一点都不为过。)三、我们二人的处境从2009年至今,由于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跟我们一起干活的农民工经常到我们两人的家里讨债,要求还款,导致我们有家不能回,四处躲藏。此事给我们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我们的家庭造成了不和谐。孩子上学受到影响;妻子离家出走,常年住在娘家;而我们两人是四处贷款,向亲朋好友借钱还账;期间有部分不理智农民工,到我们两人的家里大吵大闹,我们两人都给他们打过。各位领导,我们相信,看到这儿你们应当能体会到我们的苦衷吧,说句实话,我们最怕过年过节,一到这个时候,以前跟着干活没有得到工资的农民工就到我们两人的家里去闹,看着别人和和睦睦的过节,而我们两人确是被债主追债,在家吵闹,让四邻看我们的笑话。我们现在死的心都有,如果今年春节之前再不能解决,我们就死给镇政府的领导们看看,不过这之前,我们一定要让所有人知道,真正的原因。这期间被欠薪的农民工多次要求我们带他们到有关部门上访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维护权利,我们都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如果此事再不能及时解决,因此给政府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其责任不在于我。综上所述,恳请各级政府领导和新闻单位关注我们的不幸遭遇,请政府尽快兑现我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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