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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56 提问时间:2019-04-10 16:30:31

我于2016年购买菏泽定陶府前一品商品房1套,2016年8月份签订合同,储藏室为捆绑销售,因当时并未建成,储藏室无法查看具体情况;2017年5月份申请提前装修时,售楼处人员以未编号为由不让查看储藏室;2018年6月办理正式交房时,与物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储藏室墙壁设有消防箱1处,并且消防箱背面无任何东西覆盖,直接以铁皮作为储藏室墙壁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消防管道占用了储藏室空间,严重影响了储藏室使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均以符合规划设计为由不予解决。

另外,当时开发商在合同附加条款上约定的是2016年12月31日后可以提前进行装修,否则将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直到2017年5月份均未交付装修,在业主多次与其协商后,开发商仅给以免除9个月物业费(900元左右),并且未向业主公布具体书面材料,与违约金(5000元左右)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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